國債期貨市場 風險可測可控

2012-03-20 14:13     來源:經濟日報     編輯:范樂

  曾經的“327”國債期貨事件,仍停留在很多市場人士的記憶中。如今他們關心的是,正在進行倣真交易的國債期貨會不會重蹈覆轍。可以説,風險可控、運作安全將是決定國債期貨産品成功的首要因素。

  “327”事件是由於國債現貨市場條件不成熟、國債期貨合約設計不合理、市場監管不足和風險管理滯後而導致的風險事件。當前我國金融市場的整體環境已經發生變化,導致“327”事件發生的因素不復存在,當前重推國債期貨不會重蹈“327”事件的覆轍,目前的債券市場基礎、期貨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市場監管制度框架已經能夠有效防範國債“327”風險事件重演。

  “327”國債期貨事件時期,國債期貨的標的利率為固定的票面利率加上保值貼補率,這使得每月公佈一次的保值貼補率成為國債期貨市場上最為重要的價格變動指標,國債價格受保值貼補率調整而呈現突發劇烈波動的特徵,市場對保值貼補率調整的猜測成為多空雙方角力的焦點,這已經明顯偏離了國債期貨作為利率價格發現載體和套期保值工具的目標。現在看來,這項缺陷是國債期貨“327”風險事件發生的根本性制度原因。

  當前,國民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央行貨幣政策的針對性、靈活性和前瞻性增強,更加注重通過貨幣政策的預調微調來引導市場預期。近年來,每次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的幅度均在25個基點左右,並且主要針對短期利率,貨幣政策調控對金融市場的衝擊趨於緩和;同時,我國國債價格的形成機制市場化程度較高,應對宏觀經濟調控的預期能力也越來越強,因此,國債價格一般不會受政策調控影響而産生超預期的劇烈波動。

  “327”事件時,我國國債現券市場的流通規模不過1000億元,各期貨合約的可交割量更小,容易産生逼倉風險事件。

  當前,國債發行量和交易量穩步增長,國債現貨市場流動性良好、規模不斷擴大,可流通國債是“327”事件時的60倍,有效地提高了整個市場的抗操縱能力,避免了發生逼倉風險的可能。

  “327”事件發生時,國債期貨採用單一券種交割方式,這直接導致了可交割債券量不足,並容易産生“多逼空”現象。同時,在風險管理措施上,當時沒有漲跌停板和持倉限額制度,使得交易過程中形成的風險無法得到及時的控制和疏解。

  當前,國債期貨交割方式上引入標準券的概念,可有效防止市場逼空行為的發生;同時,商品期貨、股指期貨的運作實踐表明,當前期貨市場的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交易系統前端控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均可以確保市場的安全運作。

  “327”事件時,我國期貨法律法規不健全,國債期貨交易處於監管真空地帶,使得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當前,隨著《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規範的頒布,我國期貨市場進入法制化發展軌道,為國債期貨的推出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和規範支撐。同時,以證監會為核心的集中統一監管模式已經確立,期貨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制度也基本完善,整個期貨市場在行政監管、自律監管的協調體系中依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有序運作,特別是滬深300股指期貨的成功運作,更為國債期貨市場監管提供了可循之規。

  而且在市場監管方面,證監會已發佈實施15個期貨交易所業務活動監管工作指引,對品種上市、異常交易認定等進行了全面規範,整個期貨市場的法制體系和監管環境較以往有大幅提升。

  此外,跨市場監管機制的建立對金融期貨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這首次在制度上明確了多個監管機構聯合監管期貨市場的方式和職責,對於監管部門提高一線監管效率,避免跨市場監管真空或監管重復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期貨市場的安全運作提供了監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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