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霸王條款有很大鬆動 買車損險將便宜5%

2012-03-16 09:35     來源:羊城晚報     編輯:范樂

  在《保監會發佈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出臺之後,涉及的霸王條款有了很大鬆動,針對備受詬病的“高保低賠”,《通知》規定投保金額不得高於標的物的價值。

  “高保低賠”限高可降保費

  被老百姓稱為三大霸王條款的“高保低賠”、“無責不賠”、“不計免賠”屢受詬病,《通知》中只涉及了前兩項,而“不計免賠”則沒有提及。

  在“高保低賠”的調整上,《通知》規定“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應當與投保人協商約定保險金額。”這條規定就是對保險公司“高保低賠”的約束。因為新《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金額不得高於標的物的價值,也就是説給舊車投保時不再按照新車價,而是按照舊車目前的價值,否則是違法的。

  根據初步計算,如果全部按照車輛實際價格來投保,車損險保費平均將降5%左右,“除了買車損險便宜外,還有玻璃單獨破碎險、不計免賠等附加險的保費也會降低,因為這幾個附加險是按照車損險保費的15%-25%來收取的。”保險業內人士認為。

  代位求償權從權利變義務

  “無責不賠”被廣大車主詬病,是因為無責車主向責任方索賠的難度很大,解決無責不賠最方便快捷的方式是無責車主依據保險法“代位求償權”的規定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將追索權利轉讓給自己的保險公司。與已有的《保險法》對比,“代位求償”是保險公司要求的權利,並不是一定要遵守的義務。但《通知》在堅持保險法上述規定的同時,特別強調“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使得“代位求償”成為了保險公司的一種法定義務。可以説《通知》的進步之處,不是廢止了“無責不賠”的原則,而是通過給保險公司明確設定“代位求償”的義務,協助無責車主擺脫索賠困境。

  具體操作可能有彈性

  不過,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馮世鋒律師認為,雖然“高保低賠”現象有了明確規範,規定中所闡述的“應當協商”,目的是促使“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趨於一致,但由於細則沒有出臺,在操作上仍很有彈性。公允價值究竟該如何定義?出現歧義由哪個第三方來調解?協商程式如何?這些《通知》都沒有明確規定,而協商中車主客觀上處於弱勢地位,協商結果未必有利於車主,都需要更詳細的細則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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