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未盡告知義務 為被盜車埋單

2012-03-13 13:58     來源:齊魯晚報     編輯:范樂

  2009年,我買了一輛新車,買車後有熟人在保險公司工作,因為抹不開面子我就在熟人那裏買了保險,除了基本的車險還保了很全的商業險。此後,我一直按時續交保費。

  2011年初,我的車被盜了,丈夫第一時間提醒我當初購買的保險有盜搶險這一險種,車輛在被盜後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我趕緊找出保單到保險公司索賠,卻被告知只能得到80%的賠償。保險公司還強調,賠償細則合同裏都有註明。

  我仔細拿著保險合同一條條的閱讀才發現,在一個不起眼的地方寫明瞭車輛被盜保險公司只賠償80%。

  當初購買保險時,保險代理人沒説被盜險只賠付80%,還一再強調所有保單都是100%賠付。因為是從熟人那裏辦的保險我很放心,也沒仔細看合同,就在合同上簽了字。

  從保險公司回家後我越想越生氣,就上網搜索了相關的法律條文。原來,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保險法》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知情權,保險代理人未將保險合同中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保險公司事前沒有給我説明只賠償80%的損失是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侵犯了我的本應享有的知情權理應按照100%賠償。

  有了法律條文傍身我也底氣足了,多次找到保險公司協商,最後保險公司給予了100%的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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