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 實現“賣者有責、買者自負”

2011-12-30 09:45     來源:浙江日報     編輯:范樂

  2012年1月1日起,銀行業將實施中國銀監會最新頒布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辦法》對2012年的理財市場傳遞出哪些資訊?本期《財經》週刊特別約請省政協常委、浙江銀監局原局長為消費者進行詳細解讀。

  中國銀監會最新頒布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深入細化了理財産品銷售流程,對理財産品銷售的透明度、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方式、後續服務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將起到維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市場良好秩序、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商業銀行應認真貫徹好此辦法,廣大金融消費者也應了解辦法,更好地理好自身財富。

  理財市場:客戶成熟度與發展不匹配

  我國銀行理財業務近年來快速發展並非偶然,其背後具有深厚的經濟背景,可歸因于市場、政策、監管等多方面因素。首先是近年來居民財富和高凈值人群快速增加,理財私人服務需求較為旺盛。據2011財富報告,國內可投資資産5000萬元以上的高凈值家庭已達121萬戶,年均增長42%;其次,在通脹水準不斷攀升、長期實際負利率和可投資範圍有限的市場環境下,消費投資者保值增值訴求趨於強烈,特別是今年以來,由於股市、樓市、基金、收藏品等眾多投資市場表現不如預期,理財産品市場因收益相對高穩定總體上出現量價齊增。據有關資料,今年以來銀行發行人民幣理財産品已超過2萬款,比去年猛增近1倍,募集資金規模遠遠超越證券投資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産品、保險理財産品等同類産品。同時,這與近年來監管層鼓勵市場創新和國內銀行業理財金融服務水準不斷提升,産品線得到極大豐富,産品設計、投資管理方面不斷創新也不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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