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新《保險法》的配套規章之一,《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對投連險、萬能險和分紅險資訊披露要求都有不同程度的調整。以投連險為例,《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在産品説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中演示保單利益時,投連險的高、中、低三檔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於7%、4.5%、1%。
“這些調整對規範新型産品的資訊披露行為,防止銷售誤導愈演愈烈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副主任方力説,但是,也有一些消費者和個別險企對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産生了質疑。消費者擔心提示語句中的“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等,會導致合同中確定利益也因此成不確定,今後理賠時如果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將處於劣勢。而險企則認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會影響新業務的銷售行為。
方力為此解釋,首先,《辦法》要求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防止銷售誤導行為,這一做法也是借鑒了銀監會對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要求和證監會關於創業板投資風險提示的有關做法。其次,風險提示語句中的“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僅指分紅和萬能産品非保證利益部分,即分紅産品的紅利分配,萬能産品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單位價值等。第三,投保人按照《辦法》第六條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不影響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可以享有的確定利益。此外,從險企和消費者之間的關係來看,該規定有助於調和二者因資訊溝通不充分造成的矛盾,從長遠看有利於險企的發展。
方力還指出,上述《辦法》將客戶回訪納入資訊披露的範圍,要求保險公司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並分別規定了分紅、投連、萬能等三類産品的回訪要點。客戶回訪一方面可以幫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購買的保險産品,一旦發現不符合自己的購買意願,可以選擇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最大限度保護投保人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險公司加強銷售風險管控的一個重要手段。(記者陳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