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理財格式合同的陷阱

2009-07-27 13:18     來源:證券時報     編輯:肖燕
  信用卡未激活次年年費照收

    雖然銀監會7月16日正式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中強調,持卡人激活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扣收任何費用,但個別銀行信用卡未激活仍收年費。據悉,若持卡人長期不使用信用卡,且出現餘額不足以繳年費的情況,就屬於透支,因此會産生滯納金,若欠費時間較長,僅100元的年費,就會産生高達幾百元的費用。此外,如果用戶一直不還款,會影響到個人信用度給今後貸款買房造成麻煩。

    點評:目前,建行、交行的信用卡不激活可以免除首年年費,但次年年費照收,而建行信用卡年費基本為80元,而交行普卡年費為140元。而中行、工行、招行、農行、北京銀行、光大等銀行信用卡不激活不會産生年費。不過,浦發銀行的規則是:《通知》出臺之前申請的信用卡實行首年免年費、次年收年費的政策。《通知》出臺後用戶再申請的信用卡,不激活不收取年費。中信銀行表明,如果用戶持有的是在該行申請的首張信用卡,那麼不激活不收年費。但如果過了3年的有效期,生成為再續新卡的話,可能會有年費産生。     

    小心理財格式合同的陷阱

    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欺詐投資者的風險,近年來在一些海外銀行的金融衍生品推銷活動中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內地投資者在某香港銀行的戶頭上存入數千萬元,一年多後不僅這筆錢化為烏有,自己反倒欠銀行數千萬元。某香港銀行已向香港和內地法院提出訴訟,向多名內地客戶追討鉅款。在該銀行提供的長達幾十頁的英文版合同上簽過字的內地投資者並不知道,為了逃避監管,這些銀行理財業務人員讓客戶在合同上將自己表述為“專業投資者”。而業務員不但沒有將“專業投資者”的風險告知客戶,反而讓客戶誤認為“專業投資者”將享受更多的投資優惠。從一開始就是埋了個陷阱。香港法律規定,私人銀行向“專業投資者”出售Accumulator産品的文件,無須證監會核準。

    點評:最近中國銀監會正在倡導理財合同改革,在購買有關理財産品的時候,賦予投資者後悔權:如果在為期三天的冷靜期內後悔,即使已簽了合同,也可退貨。不過在使用後悔權之前,投資者最好能在簽字的那一刻考慮清楚,不要輕易簽署自己不了解的合同。(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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