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20日發佈《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業務管理等進行了具體規定。《辦法》規定,險企開辦大病保險業務,註冊資本應不低於20億元或近3年內凈資産均不低於50億元(專業健康險企除外),在中國境內應連續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
其他基本準入條件還包括: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於100%,其他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於150%;依法合規經營,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備較強的健康保險精算技術;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業人員;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資訊管理系統。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在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開展大病保險業務過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違規支付手續費、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險監管機構3年內不將其列入大病保險資質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