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産品潛規則:兌付期不計利息漸被延長

2013-03-05 13:33     來源:福州晚報     編輯:范樂

  銀行理財産品從結束運作到投資本金和收益兌現會有一段時間差,但長期購買理財産品的劉女士卻發現,理財産品到期後的兌付期漸被拉長,延至2個工作日左右才能到賬。由於兌付期不計利息,這相當於投資者資金被佔用,潛在投資收益被蠶食。

  家住金山的劉女士上個月剛購買了一家股份制銀行的理財産品。該理財計劃2月21日起息,産品期限302天,於今年12月20日到期。細心的劉女士在簽合同時發現説明書上提示産品資金到賬日為今年12月24日前(含)。劉女士説,兌付期包括了12月21日、22日週末兩天時間,撇開週末因素,這等於理財産品兌付期需要2個工作日。劉女士説,她經常購買理財産品,前兩年銀行理財産品到期後,資金到賬時間一般為1個工作日內,有的當天就能到賬。去年下半年開始她購買的理財産品兌付期有所延長,現多為2個工作日,如遇到節假日需要順延。

  昨日記者查詢發現,各銀行理財産品到期後資金兌付期有所不同,但需要2個工作日左右的較為普遍,如果遇到週末則需要順延達到4天。在榕另一家股份制銀行正在發售的幾款理財産品到期後的資金兌付期均規定為3個工作日內。

  據了解,不同類型理財産品到期資金清算過程略有不同。如目前部分銀行的理財産品是投資于信託計劃,在産品結束後,需要信託公司先跟銀行之間進行資金清算;資金到賬後,銀行才能將本金和收益打到客戶賬上。如果投資于票據等銀行自有理財産品,則只需銀行與客戶之間進行清算。在榕一位銀行人士表示,理財産品到期後存在資金清算客觀過程。理財産品兌付期長短與理財産品本身類型有關。福建省理財規劃師協會副會長唐偉表示,銀行理財産品兌付期延長與銀行攬儲壓力也有關。兌付期與銷售期的理財資金都會被視為銀行存款,幫助銀行通過月末的貸存比考核。一些股份制銀行的攬存壓力更大。

  理財産品兌付期延長對理財客戶而言存在著隱性損失。目前銀行對於銷售期的申購資金往往會給予活期利息,但兌付期則不計利息,因此兌付期越長,對投資者越不利。唐偉説,雖然兌付期對單個客戶影響不大,但銀行理財産品全國募集規模動則上億元,而且持續動態發行,因而兌付期較長所佔用的隱性收益仍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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