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加強預付卡監管 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2012-09-28 13:10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王偉

  經過一年的徵求意見,昨天央行正式發佈《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加強了對預付卡的監管,其規定預付卡除三種特殊情況之外,不得用於網路支付;預付卡金額在1萬元(含)以上時,需要實名登記。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萬以上購卡充值均須實名

  【規定】

  《辦法》表示,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包括充值業務),要求購卡人使用實名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或辦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預付卡充值業務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辦法》要求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鼓勵發行記名預付卡,賦予記名預付卡持卡人在挂失、贖回等方面更多權利;允許面值200元以下的預付卡通過風險可控的銷售合作機構代理銷售和充值。

  【解讀】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發行、購買、充值等環節落實實名要求,有利於防止預付卡被用於洗錢、套現等活動。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田勇認為,預付卡很容易滋生公款消費、行賄受賄等問題。去年徵求意見之前,央行曾抽查了北京、上海兩地的4家支付機構。結果顯示,在實名制執行和購卡額度管理上並未完全執行到位,多數機構未按規定登記和留存單位購卡資訊。此次,管理辦法對異常行為的規定可以避免那些打擦邊球的行為,實名制將可以更好地執行。

  一般不得用於網路支付

  【規定】

  《辦法》首次明確提出,預付卡不得用於網路支付渠道,但在三種情形下除外,一是繳納公共事業費;二是在本發卡機構合法拓展的實體特約商戶的網路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時獲准辦理“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的發卡機構,其發行的預付卡可向在本發卡機構開立的實名網路支付賬戶充值,但同一客戶的所有網路支付賬戶的年累計充值金額合計不超過5000元。並且以上情形下的預付卡交易,均應當由發卡機構自主受理,不得由受理機構受理。

  【解讀】

  郭田勇表示,央行不允許預付卡廣泛用於網路支付渠道,主要是考慮現有網路商戶的監管尚未健全,網路支付賬戶一旦與銀行賬戶綁定,二者可以進行資金轉移,在這種情況下,預付卡在網路商戶使用將由於其匿名性而滋生套現、洗錢等問題。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對風險可控的小額便民支付給予特例安排,例如水、電等公共交通費用;同一家商戶的網上商店出售的商品與實體商店基本吻合,其套現、洗錢風險相對較小。

  此外,上述負責人表示,一些預付卡發卡機構同時也獲准辦理“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為滿足該機構預付卡持卡人通過其實名的網路支付賬戶進行小額支付的需求,《辦法》對此類機構發行的預付卡適當靈活處理,允許持卡人向其在該發卡機構開立的實名的網路支付賬戶充值,但實行同一客戶年累計5000元的金額控制。(記者 馬文婷)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