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從數百種激增至數千種,收費標準也不斷提高,儘管監管部門多次下文予以規範,銀行收費衝動依然“勢不可當”。2月10日,銀監會、央行、發改委出臺《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業內專家、法律界人士、消費者代表,對於上述整治銀行亂收費草案提出了種種疑問。有律師認為,目前的徵求意見稿並不能解決社會公眾長期質疑的銀行收費亂象,部分條款反而從法律上為銀行收費打開綠燈,為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
1問
能否遏制收費衝動?
根據徵求意見稿:“除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關部門報告後,可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説,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商業銀行在除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項目外的服務項目的定價權,並給出了銀行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的明確“路徑”。
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的政府定價、指導價範圍太窄,政府對於銀行收費的干預、監管力度還太小;而在市場調節價方面,給予銀行自由調節空間過大。
長期關注銀行收費問題的律師董正偉指出,目前的徵求意見稿並不能解決社會公眾長期質疑的銀行收費亂象;所謂“報告”“明碼標價”反而從法律上為銀行收費打開綠燈,為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
“如果在充分競爭情況下,報備制沒有問題,但目前中國銀行業尚不能稱為完全市場化競爭,銀行業仍是相對壟斷行業。”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建議,考慮到中國現有金融市場 特有狀況,應當對市場調節價範圍進行必要限制,制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應更多向金融消費者傾斜,而不是向銀行傾斜。
2問
如何徵求消費者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稿39條法規中,有15條提及金融消費者。這些條款規定以較大篇幅明確了銀行對消費者須“明碼標價”,消費者有權在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時中止服務等。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徵求意見稿僅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制定上提及要徵求消費者意見;而對於銀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場調節價,未提及與金融消費者商量或徵求消費者意見。
現實中,金融消費者對銀行服務價格,尤其是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往往一頭霧水。唐女士通過一家商業銀行向海外匯款200多美元,卻被收取200元人民幣匯款費用,唐女士質疑,匯款到底要多大成本,如此高的收費銀行是如何制定的?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指出,一些銀行在一些服務收費上“漫天要價”和混亂現狀,與一直以來消費者在銀行服務價格制定上缺乏話語權不無關係。
“不管是政府定價、指導價,還是市場調節價,都應徵求消費者意見。”劉俊海説,即便是銀行無法做到與每個消費者單獨協商,也應該召開聽證會。
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議,在實際操作中,應加大銀監會、人民銀行、發改委對於市場調節價的核準權;至於如何行使,有律師建議説,聯合核準最好,“任何一家監管部門不同意,漲價就不允許成行”。
3問
如何做好“開門立法”?
一些法律界人士更關注的是,如何做好此次“開門立法”?
有業界專家指出,首先應搞清楚制定和完善辦法應該遵循何種原則。我國建設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契約自由、公平。此前大量存在的銀行亂收費現象表明,一些銀行存在濫用市場地位、剝奪消費者契約自由的現象,破壞市場化原則。
因此,出臺辦法要做到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精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是考慮到多數人、廣大金融消費、廣大投資者利益的市場經濟,而不是從部分機構利益出發,片面移植所謂海外經驗,“想怎麼幹就怎麼幹”,應避免曲解市場化原則。
劉俊海建議説,對於此次公開徵求到的意見,要做好歸類、編輯工作,並適度適時向社會公開;在辦法完善過程中,採納了哪些意見,沒有採納哪些意見,原因是什麼,建議屆時也向社會公眾公開。
“不要畏懼爭議,也不要回避爭議。”劉俊海表示,有爭議是好事,如果此次法規制定做得好,將有助於強化廣大金融消費者的消費信心。
4問
哪些服務項目政府定價?
根據辦法草案,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被明確列出的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託收款服務等。
一位北京的消費者提出疑問:“這五項除貸記轉賬外,其他四項看似與我平常生活關係不大,好像也用不上;小額賬戶管理、銀行卡挂失什麼的為什麼沒有涉及呢?”
“從目前草案看,確實存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範圍太窄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指出,草案較大篇幅規定的是銀行制定收費該如何走程式,監管力度還太小,無法從根本上改變老百姓反映強烈的銀行濫收費問題。
有報道引述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話介紹,“五大類雖然看起來涉及內容較少,但每一大類下面還包含不同的細分項,例如手續費、工本費及挂失費等,包括了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
對此,一些消費者表示,希望有關部門能將納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銀行服務細分項目列出並説明服務項目內容和性質,以避免社會誤解和爭議。
吳景明提醒,對於哪些項目該納入政府定價、指導價,是否該有一個更為明確、操作性更強的標準?遴選政府定價、指導價銀行服務項目是否也應該徵求消費者意見?“畢竟,收費收的是消費者的費。”
5問
是否有悖商業銀行法?
根據辦法,“除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北京律師董正偉稱,辦法實際上是對銀行服務收費實行“報備制”,銀行在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上自由度過大,有悖現行商業銀行法。
2003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頒布實施的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記者採訪發現,對此,法律界人士之間意見不一。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認為,單從法條上看,三部委在辦法草案中賦予商業銀行在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上一定自主權,並無不妥,並不違背商業銀行法。
吳景明在研讀商業銀行法規定和辦法後認為,辦法草案與現行商業銀行法存在衝突,此次制定的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商業銀行法屬於上位法,部門規章不能違背上位法;即便是對上位法有意見,也應該先提請修改上位法,以避“通過部門規章‘架空’上位法”之嫌。
一些法律界人士提醒,辦法制定應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於社會提出的草案中不合理的地方應予以重視;同時,應及時公佈徵求意見結果。
(據新華社電)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主要內容(部分)
●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具體服務項目和價格水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調整。並規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範圍和調整程式。
●明確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由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並規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程式。
●規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明碼標價的具體內容,並要求通過多種渠道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新增了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內部管理的要求,規定商業銀行建立健全服務價格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完善投訴處理制度。
●強化了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明確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細化了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