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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玄20日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對ECFA的宣傳感到不滿意,將要求行政團隊未來1個月內全面推動倡議ECFA。
相較于其他“部會”還在規劃文宣進程,海基會率先在3月份兩岸經貿月刊中以專文方式向企業界、大陸臺商説明ECFA的內容,與對臺灣經濟利益的正面積極作用。
海基會在這篇文章中指出,通常WTO會員簽署RTA不會一步到位,會先搭起雙方同意的經濟合作架構,接下來才一步一步充實其內涵。換句話説,雙邊“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即雙方經濟合作的法律基礎及基本架構。至於具體細節問題,則由雙方未來進一步簽署貨物或服務業貿易協議來達成。
雙邊簽署經濟合作協議的名稱不論是什麼,均無“中央對地方”、或是有“矮化主權”的問題,只要雙方同意即可,實質內容對彼此有利較重要。
文章指出,未來兩岸可先就ECFA進行協商,對雙方協議的宗旨、目標、精神及綱要進行協商,確定雙方經濟合作的架構,之後再逐步落實具體項目。
至於具有急迫性的項目,如石化、機械、汽車等産業出口大陸的關稅問題,可列入雙方早期收穫的項目。至於協商進程則是對臺灣有利的先行,雙方有爭議的先擱置,一切在“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下進行。
兩岸簽署ECFA的主要內涵,就是降低關稅及排除非關稅貿易障礙,讓兩岸經貿往來更順暢,讓臺商權益得到更多的保障,是純經濟議題,尤其是海峽兩岸都是WTO會員,兩岸貿易協議要依規定報WTO核備,會員協商是對等的,臺灣的權益絕對可以在WTO架構下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