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主權基金等QFII額度上限可突破10億美元

2012-12-17 09:34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范樂

  為進一步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12月14日公佈了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修改,以進一步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新規對QFII境內證券投資規定進行了修改,主要包括如下內容:在投資額度管理方面,外匯局規定,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投資額度上限可超過等值10億美元。

  在賬戶管理方面,外匯局規定,合格投資者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復文件,並按照境外機構境內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託管人或境內其他商業銀行開立與外匯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

  在匯兌管理方面,外匯局規定,合格投資者可在投資本金鎖定期結束後,分期、分批匯出本金和收益。合格投資者每月匯出資金(本金、收益)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底境內總資産的20%。

  其中,開放式中國基金可根據申購或贖回的軋差凈額,由託管行按周為其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入或匯出。每月累計凈匯出資金不得超過上年底基金境內總資産的20%。

  除開放式中國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資者如需匯出本金,應持書面申請(含本金匯入及既往投資情況説明等)、《外匯登記證》原件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審核同意後出具批復文件,並相應調減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度。託管人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文件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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