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9日發佈《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的定義、擴大了固有資金的投資範圍,同時提出了固有資金運用的原則及要求。
據了解,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以來在固有資金投資方面受到較多限制,只能投資于基金、國債以及設立境內外子公司等。除此之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資金不能再進行其他投資。隨著基金行業和財富管理行業的改革創新發展,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向現代財富管理機構轉型,對於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的過嚴限制影響了公司業務拓展和對外投資。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對《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將列舉固有資金的具體投資範圍調整為對固有資金投資提出原則性、指標性要求,規定固有資金投資于高流動性資産的比例不得低於50%。同時,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相關條款銜接,規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暫停繼續運用固有資金進行投資的情況。另外,還完善監督管理方面的條款,包括固有資金運用的風險控制和稽核、防火牆制度的建設以及行政監管措施的具體類型。(記者何川 錢箐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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