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調統司司長盛松成在其近日發表的《單一商品價格與價格總水準的決定因素是不同的》一文中,旗幟鮮明地提出“高房價不是‘印出來的’,不應將單一商品價格的大幅上升全部歸因于貨幣因素,任何單一商品的價格都決定於該商品的供需狀況”。該觀點發表後引發議論,業界關於“貨幣超發是否為高房價推手”的討論一時成為熱點。
這個問題之所以引發熱議,筆者認為原因大概是,住房問題關乎民生大計,房價高低牽動千家萬戶。近幾年來一二線城市房價普漲,儘管管理層一再出手調控,卻難以擺脫“越控越漲”的怪圈。百姓對此多有不滿和不解,對涉及樓市調控、房價漲跌的話題自然都十分敏感。
有業界人士對“高房價不是‘印出來’”的觀點不認同,認為該説法是在撇清“貨幣超發”的責任;也有觀點認為,房價的高企雖不是“貨幣超發”直接導致的,但貨幣政策與房價之間的關係卻也無法回避。
而對“房價上漲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麼”問題的回答,不同的答案也許意味著應對思路的不同。如果答案是“貨幣供應量過多”,那麼只需要控制貨幣供應量即可;但如果承認房價上漲的主要原因不是貨幣量供應過剩,而是供求失衡,並深究這一失衡背後的一系列深層次矛盾,問題似乎就變得複雜了,至少不是控制貨幣量那麼簡單。
我們知道,造成物價上漲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貨幣的發行量必須以流通中所需要的數量為限度,如果發行過多,會引起貶值,物價就會上漲;價格受供求關係影響,商品供不應求時,價格就會上漲;商品流通不暢,市場管理不善也會引起商品價格的上漲,等等。這就是説,貨幣發行過多僅是物價上漲的一個可能原因,只有在物價上漲是因紙幣發行過多而引起的情況下才算通貨膨脹。
正如《單一商品價格與價格總水準的決定因素是不同的》一文所論述的,“貨幣供應量的增加可能引起商品的貨幣價格上升,也就是價格總水準的上漲;商品價格由商品供需關係決定,供大於求,價格下降;求大於供,價格上升;供求平衡,價格穩定”,同時,當“單一商品價格變動與價格總水準變動不一致,則應把不一致的部分視為由非貨幣因素引起的”。對此,盛松成在文章中也作了解釋:“可以把單一商品價格上漲的原因大致分為兩個部分。與通脹率相等的那一部分是貨幣因素,而超出通脹率的那一部分則是非貨幣因素。也就是,如果所有商品的供求關係都是均衡的,那麼所有商品的價格變動與價格總水準變動是一致的,此時,單一商品價格的變動可以歸因于貨幣因素。如果單一商品價格變動與價格總水準變動不一致,則應把不一致的部分視為由非貨幣因素引起的。”
根據盛松成的觀點,無論依據CPI還是GDP縮減指數,我國近年來的通脹率都不高。儘管我國的貨幣供應保持較高增速,但與社會交易需求是基本一致的。而對於房屋這一單一商品價格的大幅上升,也不應簡單歸因于貨幣因素。“這就像海水總量增加只會提高平均海平面,而不能決定哪的浪高、哪的浪低。浪高、浪低與當地的風向、風力等密切相關。”
換句話説,房價上漲中當然存在貨幣量的因素,但房價漲幅中遠高於通脹率的部分,就不是貨幣總量的原因了。按照這一邏輯,如果控制房價繼續高漲的主藥方是“控制貨幣供應量”,那麼恐怕是“藥不對症”,造成文章中所描述的“當物價總水準並不很高而某一商品價格的漲幅較大時,緊縮貨幣未必能抑制該商品的價格,反而可能導致通貨緊縮、傷害實體經濟”的現象。
當然,現實生活中,貨幣政策與房價之間的關係讓人無法回避,至少,“房地産跟貨幣發行量的關聯度必然比一般商品要高”。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日前發表觀點認為,由於佔用的貨幣量大,房地産跟貨幣發行量的關聯度必然比一般商品要高,這也是央行無法否認的事實。不過,這仍然無法單純讓央行通過宏觀調控來解決房價的問題。
在房地産市場供求關係仍不平衡,國內市場投資渠道仍很狹窄的當下,僅僅指望控制貨幣供應量來抑制房價走高的作用恐怕十分有限。“尤其在整個宏觀經濟仍處於底部爬坡階段,收縮貨幣的直接後果可能是房價沒有降下來,經濟卻更加低迷。”來自業內的分析人士表示。
當前要做好房地産調控,更具建設性意義的做法可能是,更多倚重結構性的政策加以調控。如果説房價上漲的主要原因是供求關係決定的,那麼需求調控的要害在於分層次滿足市場需求。
我們知道,市場需求本身是有層次的,其中既有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需求,也有中高檔商品房和奢侈商品房的需求;既有自住性購房需求,也有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而且,這些需求在不同地區不一樣,在不同時期也不一樣。因此,房地産市場要堅持分層次需求調控。首先,既要針對不同的需求類型,也要顧及地區差異。其次,既要在政策方向、重點和力度上相互協調,又要在短、中、長期政策上統籌安排。再次,政策與輿論之間也要相互配合,形成調控合力。從長遠看,要以建立房地産價格目標制為需求調控的最終努力方向。
同時,還可進一步發揮好結構性信貸政策的作用。貨幣政策負責總量調控,它有兩隻手,一個是貨幣供應量,一個是資金價格即利率。而信貸政策更多是“支援什麼領域、不支援什麼領域”,因而它負責結構調控。“如果不能用總量性的貨幣政策來精準地調控房價的漲跌,那麼是否可以更多使用結構性的信貸政策來進行引導。”有業內人士如是建議。而《單一商品價格與價格總水準的決定因素是不同的》一文中,也提及了2010年至2012年人民銀行運用相同的結構性信貸政策來調控房價的做法。“可見,更多運用結構性政策來加強房地産調控的思路,是今後值得嘗試的選擇。”上述分析人士稱。(牛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