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借信用卡賺利息 卻被透支18萬

2013-07-17 10:06     來源:揚子晚報     編輯:林天泉

  3年前,趙女士需要資金週轉,先後向公司同事齊先生借了9張信用卡,兩人簽協議約定借用期限、還款事項,並口頭商定信用卡的使用利息,大約為月息3%。

  在使用的兩年裏,趙女士都定期還款,還支付了他總共近13萬的利息。但2012年8月份,齊先生信用卡催帳單如雪花飄來,找到趙女士才得知,錢還不上了,這時9張卡裏總共欠款18萬多。齊先生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趙女士還款18萬。7月15日下午,南京玄武區法院開庭審理這起首例“出借信用卡收好處費”案件。

  通訊員 玄妍 實習生 張穎 揚子晚報記者 陳婧

  案情回放

  同事急用資金,簽了協議放心借出信用卡

  齊先生和趙女士是公司同事。2010年9月趙女士突然找到他,解釋自己在做建材生意,手頭上有些緊張。如果跟銀行借款,手續太繁雜,便問齊先生借幾張信用卡方便其透支。三個月時間內,他總共借了7張信用卡給趙女士,每次借卡,他們都有書面約定。

  7月15日下午的庭審上,記者看到了他們借卡時簽訂的4份協議。協議上約定,“借卡期間産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趙女士)承擔”。之後他又3次跟趙女士簽協議,總共借出7家銀行的7張信用卡。

  9張信用卡月息3%,兩年獲利13萬

  除了書面上的約定,雙方還口頭上約定支付齊先生一定的利息,大約為月息3%。為什麼只是口頭約定利息呢?齊先生解釋,當時不想把利息直接寫在雙方的協議上,但實際上兩人都承認。

  儘管4次協議中,約定信用卡使用期限只有兩個月或三個月,最後一次約定換卡日期是2011年1月。但實際上此後,齊先生並未收回自己的信用卡。在2011年和2012年又借給趙女士兩張信用卡。近兩年期間,齊先生通過銀行卡或者支付寶總共收到23萬還款,其中將近13萬是支付給他9張信用卡的使用利息。

  案外生枝:借卡人又把卡給其他人使用了

  齊先生記得趙女士最後一次給他打款是去年8月8日,之後再無音訊。齊先生查詢得知9張卡中欠款總共18萬,為了不讓金額繼續增加,他便先自己還上並登出了所有信用卡。他起訴至法院,就是要求趙女士補回這18萬元。

  但趙女士卻稱自己也是受害人。據其代理人彭律師介紹,真正使用信用卡的是案外人許某。彭律師還出示了在去年8月份,無法還款之後許某打的一張借條。

  但法庭認為,合同約束的是簽訂雙方,即便趙女士又把信用卡借給了許某,但還是趙女士負責。

  三大焦點

  1、借信用卡,借的到底是“卡”還是“款”?

  齊先生認為信用卡本質上是持卡人向銀行借錢,而他把信用卡借給趙女士使用,告訴其密碼,她既可以消費也可以取現。所以出借的不僅僅是卡這一載體,而是信用卡授信額度內錢款,兩人是借款關係而不是借用(卡)關係。但趙女士覺得,兩人之間不存在借款的關係,自然也不該承擔還款的法律責任。即便存在某種關係,也只是借卡使用的關係。

  2、規定信用卡不準轉借,借卡協議還有效嗎?

  記者看到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賬戶。李法官解釋,持卡人就是當初與銀行簽訂信用卡使用合同的人,“一旦出租或轉借,銀行可以糾正,並且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齊先生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此規,那他與趙女士約定的借出行為還有效嗎?他認為只是違反了行政規章的規定,不算違法,並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但趙女士堅持,齊先生違規借出信用卡,已經有錯在先。即便雙方協議有效,她也只應該對約定期限內的債務負責。而後來,齊先生的損失是在期限以外産生的,還款不是她的義務。

  3、齊先生獲利13萬受法律保護嗎?

  齊先生認為,雙方雖然合同中沒有約定有利息,但對方在兩年內,每個月都正常付了利息,已經用實際行動證明利息是存在的。從常理來説,如果沒有利息,他是不可能將這麼多信用卡借給趙女士用的。借出去之後,他不僅承擔經濟風險,還有信用風險,而且利息已經實際支付完畢了,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趙女士依然堅持,借卡行為本身就違反了規章,還從中收取好處費,就更不合法了。“因為任何人都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利,不能得了便宜還賣乖。”她認為即便還齊先生18萬,也要把其中的13萬“好處費”扣掉。

  法官釋案

  借卡行為違反銀行規章 但雙方借卡合同應有效

  原被告雙方提出的幾大問題,也是法庭上雙方辯論最激烈的焦點。對於爭議焦點,法庭並未當庭認定也未宣判。不過審判長李法官還是給出了自己的解析和建議。

  他首先稱,這是南京地區出借信用卡,並從中牟利産生糾紛的第一例。“之前都是借信用卡,未及時還款,但此案中原來持卡人還獲取了利息,這讓雙方的關係更複雜。”雙方有約定的借卡和利息,這種私人的約定淩駕於銀行規定之上,到底有沒有效呢?

  李法官解釋,這種行為肯定違反央行規定,但並不意味著雙方合同無效。“違反規章制度並不會導致無效,只有違反了全國人大制訂的法律,才是無效的。”他稱,從這個角度説,約定僅僅是違反了銀行規章,但沒有違反法律,這種約定應該是有效的;但是這種行為又擾亂了金融秩序,從這方面講這種約定又是無效的。究竟如何認定,以及13萬好處費如何處置,還要法庭合議。本報也將持續關注。

  李法官還提醒,信用卡不僅是一种經濟利益的體現,更會代表一種信用,持卡人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外借,都可能給自己帶來巨大隱患。此外,信用卡申請不可過多過濫,持卡人一般持有兩到三張信用卡就足夠了。同時銀行自身也要自覺,不可一味追求經濟利益而過多過濫地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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