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完善有關政策

2013-07-12 10:24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林天泉

  為進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幣結算效率,便利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和企業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二司日前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等事項給予明確。

  在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方面,《通知》指出,境內銀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憑企業(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內的企業除外)提交的業務憑證或《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説明》,直接辦理跨境結算。

  《通知》明確,企業經常項下人民幣結算資金需要自動入賬的,境內銀行可先為其辦理入賬,再進行相關貿易真實性審核。

  鼓勵境內銀行開展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業務。境內銀行可開展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産跨境轉讓業務。

  在銀行卡人民幣賬戶跨境清算業務方面,《通知》指出,銀行卡人民幣賬戶內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業務,應由在境內設立的具有人民幣業務資格的銀行卡清算機構(以下簡稱“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通過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或境內代理銀行渠道辦理。在境外使用境內銀行發行的銀行卡的人民幣賬戶消費或提取現鈔後,境內發卡銀行應以人民幣與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清算,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以人民幣或外幣與境外收單機構清算。在境內使用境外銀行發行的銀行卡的人民幣賬戶消費或提取人民幣現鈔後,境內收單機構應以人民幣與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清算,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應以人民幣與境外發卡銀行清算。

  《通知》稱,境內非金融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規定,對外提供人民幣擔保。境內非金融機構對外擔保使用人民幣履約時,境內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為其辦理人民幣結算,並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報送相關資訊。履約款項也可由境內非金融機構使用其境外留存的人民幣資金直接支付。

  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人民幣賬戶融資期限延長至一年,賬戶融資比例不得超過該境內代理銀行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的3%。

  境外參加銀行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與境外參加銀行在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開立的人民幣賬戶之間,因結算需要可進行資金匯劃。各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在境內開立的人民幣清算賬戶之間,因結算需要可進行資金匯劃。

  《通知》還就境內非金融機構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和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等內容進行明確。(牛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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