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稅制改革範圍的擴大,不同地區呈現出不同版本的政策解讀,實際稅負的計算,包括即徵即退的時間、租賃物發票的開具等等各方面在各地也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加上有些地區對金融租賃業的行業定位不是很明確,所以在過去一段時間裏,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租賃行業業務的開展。面對以上這些問題,融資租賃業如何應對並有效避免“營改增”帶來的影響,需要進一步探討。
記者胡萍實習生南辰8月1日,“營改增”試點將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僅一年多時間,“營改增”試點就推廣至全國,速度之快引來各界關注。第四屆中國金融租賃年會上,業內人士提出,融資租賃業應當嘗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營改增”對融資租賃業而言,不僅完整了增值稅抵扣鏈條,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融資租賃的吸引力。比如以往融資租賃公司是營業稅納稅人,無法將購置設備繳納的增值稅傳遞給承租企業用以抵扣,造成了抵扣鏈條的斷裂,而目前實行的增值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固定資産的進項稅額,一定程度上擴大了租賃業的盈利空間。同時“營改增”將租賃公司納入了增值稅徵稅主體,使設備的上下游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有鼓勵企業採用租賃方式進行融資的作用,為融資租賃業帶來了商機。另外,承租人拿到的租金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本金與利息,與同樣利率報價的銀行貸款相比,可以降低財務成本,降低稅負,減少現金流出,有利於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但是隨著稅制改革範圍的擴大,不同地區呈現出不同版本的政策解讀,實際稅負的計算,包括即徵即退的時間、租賃物發票的開具等等各方面在各地也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加上有些地區對金融租賃業的行業定位不是很明確,所以在過去一段時間裏,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租賃行業業務的開展。面對以上這些問題,融資租賃業如何應對並有效避免“營改增”帶來的影響,需要進一步探討。
總體看來,融資租賃業在執行“營改增”方面有以下幾個困境:
第一,行業界定的問題。如果把融資租賃業界定為金融保險業,按照3%的稅率簡易納稅,一是金融保險業沒有被納入整個增值稅的抵扣鏈條,無法利用優惠政策推進行業發展;二是金融保險業未來走向無法預估,具有較大風險,不利於行業穩定。
第二,融資租賃業務標的物未能被全部覆蓋。2012年“營改增”只涉及有形動産租賃業務,那麼有形動産之外的租賃物,如基礎設施、高速公路、城市管道的融資租賃業務該如何開展?可以看到,“營改增”是一個大的方向,但直至今日,甚至8月1日在全國鋪開之後,還有一些內容未被列入“營改增”的範圍之內。
第三,實際操作難題。根據現有政策,營改增需要通過試點推開。由於推廣進度不同,會導致針對同一筆融資租賃業務採用不同的做法,這就對融資租賃公司帶來了一些操作上的困難。但就我國現狀考慮,一次性推廣全國性“營改增”,不具備可操作性,因為營業稅和增值稅兩個稅加起來,佔比高於我國總體稅收的50%,對國家稅收的風險影響較大。
第四,對“營改增”的會計處理沒有明確規範。2012年年初,上海開始“營改增”試點,但對於當時的融資租賃企業來講,具體操作仍不是十分清楚。比如對收入的影響是什麼?對成本的影響是什麼?對稅負的影響是什麼?這三個問題對任何一家企業都是關鍵的財務數據,卻未得到明確的解釋和規範。比如“即徵即退起點3%的計算方式”問題,雖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規定“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佔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即以租金全額來作為計算實際稅率的“分母”,但是究竟應該如何操作,依然存在爭議。
第五,售後回租業務很難開展。稅務總局要求資金流和票據流一致,回租業務要實現資金流和票據流的一致就必須按租金(包括本金和租息)開票,但是按租金開票對租賃公司來説成本太高,回租業務會面臨無法進一步開展的困境。
面對上述問題,融資租賃業究竟該如何應對?
業內人士認為,對融資租賃企業來説,“營改增”後稅負與以前的營業稅相比較,通常會有一個提升。“營改增”之前的融資租賃企業鍾情售後回租,但是在“營改增”後,直租是更好的操作方案。此外,應關注金融保險業動態。“營改增”的發展將逐漸包含所有服務業,包括金融保險、房地産和公共服務,金融保險業是下一步被納入“營改增”的重點。有些人會擔心金融保險業納入試點後會爭奪租賃業市場,那我們可以進行如下假設:企業需要資金購買設備,是選擇融資租賃(有17%的進項稅),還是選擇銀行(可能給不了進項稅或者給出的進項稅不是17%)。在進項稅可抵扣的情況下,租賃業肯定更具備競爭力。但另一方面,融資租賃業也可以利用這種風險進行大膽的嘗試,假如金融保險業的稅點較低且是可以抵扣的,融資租賃企業能否嘗試將産品包裝成金融産品,以此來享受較低的稅點? (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