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這是一份比較少見的協議。簽協議的一方是蕭山北幹街道的張大伯,一方是當地的一家敬老院。協議大致內容是:敬老院對張大伯提供吃、穿、住、醫等基本生活保障,待張大伯百年後,所有財産歸敬老院所有。
協議簽于2004年。2007年,張大伯去世,留下三張存單。
郵政儲蓄的錢款取出來了,但是另外兩家銀行卻覺得這個事情很難辦。幾年交涉下來,最後敬老院只能打官司告了銀行。昨天上午,蕭山法院開庭審理。
銀行説:一是存單上的名字,跟老人身份證上的不一樣(1999年銀行存款還沒有實名制);二是很難確定這份協議的真實性。
敬老院説,存單上的是老人的曾用名,當年簽協議的院長也調走了,張大伯字也不會寫的,他的簽名是居委會工作人員代簽的。因為敬老院其他老人都有親戚子女的,只有張大伯是孤寡老人,才採用了這麼個方式。
在打官司之前,銀行也曾建議過敬老院,要不去公證處公證一下。敬老院去了公證處也被婉拒了,公證處覺得他們也很難證明老人確實是孤寡,萬一公證做出去了,但老人的親戚卻找到府來,這可怎麼辦呢。
大家把這個難題拋給了法院。昨天沒有當庭判決。
從法律上來講,其實老人與敬老院之間的這一份叫“遺贈撫養協議”,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撫養,另一方將遺産贈予。
張大伯的問題就在於當時簽協議的狀況現在沒法證明。其實,在現實中,家人意外去世,親人如何繼承其遺産,途徑也是類似的。公證是最常走的途徑。
西湖公證處工作人員殷濃利説,估計當時蕭山的公證處不願意給敬老院公證,原因倒不是怕親屬跳出來,更準確地説,應該是無法確認當年協議時的情況,比如老人是否自願、神智是否清晰,協議是否是他真實意願的表達。
日常中,碰到家人意外死亡,先要確認他有沒留遺囑。如果沒有,那就需要做一個繼承公證。
按照我國繼承法,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需要帶上死亡證明、家庭情況證明、人事檔案(以確定與死者的關係)等材料,而且必須“全部”、“親自”到公證處。
本報通訊員 蕭法 本報實習生 董簫樂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
標簽:銀行存款敬老院遺贈撫養協議存單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