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被ATM機旁“提示”騙了 為何有些銀行不賠錢

2013-04-22 11:26     來源:長沙晚報     編輯:范樂

  用膠水將銀行的ATM機出鈔口堵死,然後在旁邊張貼“溫馨告示”騙人上當,這種詐騙手法屢見不鮮。那麼,上當受騙者只能自認倒楣嗎?不一定。記者昨日從省高院獲悉,近日我省各地審理了數起類似詐騙案,其中就有銀行為ATM機詐騙埋單的判例,但也有法院判決銀行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賠還是不賠?主要是看銀行在不法分子詐騙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芙蓉區法院民二庭庭長張朝暉表示。

  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賠了

  近日,常德市津市法院審結了一起銀行儲戶狀告信用社的存款賠償案件,信用社因為存在安全過錯被判決賠償儲戶的存款損失。

  去年11月7日,王先生為給朋友支付一筆資金,清晨6時許就到信用社ATM機辦理取款業務。“我在多臺ATM機上操作,均提示操作有誤不成功。正在納悶,突然看見ATM機上張貼的一張提示條。”王先生説,提示條上印刷了銀行的銀聯圖標,提醒儲戶“遇到不出鈔、不吐卡等特殊情況,請不要離開,立即致電銀聯客服電話:xxxxxxx”,“因為急著取錢,我不假思索就撥打了上面的電話,並按照一名接電話男性的語音指示進行了插卡、輸密碼、按轉賬健、輸入賬號、輸入數字等等一系列操作……”然而ATM機並沒吐出鈔票,此時王先生隱約感覺自己受騙,馬上查詢銀行卡餘額,發現有16987.88元存款已轉入他人賬戶,再撥那個電話號碼,已無人接聽。

  報警後,王先生覺得自己輕信犯罪嫌疑人的伎倆不對,但銀行沒及時清理ATM機上面的“牛皮癬”也有過錯,遂向津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信用社沒有盡保證儲戶存取款安全的義務。信用社對ATM機除負有日常的安全注意義務外,還應負有特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如環境安全實時巡查、視頻監控、安全隱患清除等等。因此判決信用社賠償王先生存款損失11891.51元,王先生自負損失5096.37元。

  已盡告知和提醒義務,沒賠

  下面這起案件,當事人就沒這麼好運了。

  前年4月28日早上,湯先生到農行湘陰支行一ATM機上辦理取款業務。當時,該卡賬戶尚有存款餘額56496.81元,但當其操作完後,取款機並未吐鈔。湯先生根據ATM機螢幕上提示電話撥打了農行工作人員的電話後,被要求等到銀行9時上班再處理。湯先生對於要再等一個多小時有些焦躁不安,這時他看到取款機邊上貼著一張“銀聯”的“提示”,於是根據“提示”上的電話撥打過去,並按對方提示在另一櫃員機上進行操作,操作後他才發現帳戶內的50038元不翼而飛。經調取監控資料發現,4月28日淩晨4時38分許有人在自動取款機上設置障礙,並張貼了“銀聯”提示。在向農行湘陰支行索賠損失未果後,湯先生訴至法院。

  湘陰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農行湘陰支行在ATM機屏顯提示中明確提示不能撥打螢幕外的提示電話或按提示方法在其他機具上轉賬,並提供了服務電話及故障聯繫電話,已盡到告知和提醒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及過錯。湯先生受損係他人採取非法手段侵權所致,其輕信他人,未盡到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是導致存款被騙的重要原因,故存款損失的責任應由其自己承擔。

  釋疑

  為什麼兩起類似案件判決不同?  

  “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主要是審查銀行是否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與對儲戶的告知提醒義務。安全注意義務,是指銀行應該對自己設置的ATM機及周圍的附屬設施、設備及時進行檢查、維護、維修,並及時清除與銀行業務無關的小廣告、詐騙資訊等;告知提醒義務,是指銀行根據儲蓄合同,對儲戶進行必要的業務宣傳、指導,用以提醒、告訴儲戶防備和避免資金風險。”張朝暉介紹,從以上分析來看,這兩個案件,法院的判決都是正確的。

  小貼士

  不吐鈔時,不要輕易離開

  在ATM上查詢、取款,首先要檢查一番,留意ATM上是否有多餘的裝置或攝像頭;輸入密碼時,應儘量快速,用身體遮擋操作手勢,以防不法分子窺視。另外,遇故障要與銀行聯繫。如果ATM出現吞卡或不吐鈔故障時,不要輕易離開,可在原地及時撥打ATM螢幕上顯示的銀行服務電話,或直接撥打銀行的客服中心電話進行求助。切記要識別銀行公告。千萬不要相信ATM旁要求客戶將錢轉到指定賬戶的公告,發現此類公告應儘快打電話向銀行確認。

  其實,客戶提款時,只需按ATM螢幕提示進行操作。銀行不會在ATM機上張貼所謂的 “公告”、“通知”、“取款須知”、“溫馨提示”等;即使要出“公告”、“通知”等,也均是通過ATM機的螢幕顯示出來——如果所謂的“公告”、“通知”是通過張貼等方式顯示出來,應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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