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産證券化:讓人很糾結

2013-04-10 11:00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范樂

  資産證券化源於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但其廣為人知卻是在30多年後的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後,地球人都知道了資産證券化,進而,在人們的印象中,資産證券化天然地與金融市場風險和金融危機聯繫在一起。

  資産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在可預期的將來能夠産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産提前變現,解決流動性問題。其基本過程是:資産證券化的發起人(如銀行)將基礎資産(如信貸資産)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或者由SPV主動購買基礎資産,然後SPV將上述資産匯整合資産池並對資産池進行信用增級,再以資産池所産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後用資産池産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這其中,SPV的作用最重要,它要實現證券化資産的破産隔離,這也是資産證券化最大的創新亮點。

  我國在10多年前就有過資産證券化的實踐。在業務規範方面,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以及證監會都出臺了管理辦法。

  在目前銀行面臨資本金充足率和不良貸款增長壓力、平臺貸進入密集還款時期、城鎮化需要大量資金以及中小企業融資難等問題集中出現的情況下,資産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工具,受到高度關注。

  從理論上講,資産證券化無疑可以作為解決上述問題的一個選擇,但其畢竟引發過全球金融危機,而且我國的資産證券化實踐以及業務監管也還有一些問題值得商榷,這令我們在如何運用這一金融創新工具上充滿糾結。

  基礎資産風險是最值得關注的。

  如果把資産證券化比喻為一座大樓,那麼基礎資産就是地基。美國次貸危機就是源於基礎資産風險,低收入家庭無法償還房貸致使現金流斷裂,進而引發了以其為基礎的所有金融産品的償付危機。從我國的情況看,銀行面臨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壓力。在難以通過傳統途徑有效補充資本金的情況下,要提高或者説保持資本充足率水準,就要把加權風險資産規模做小,而效率最高的辦法是去掉風險權重最高的資産。從這樣的邏輯出發,銀行應該是對風險權重大的資産的證券化最為積極。如此,風險權重高的資産的風險會傳導到資産化證券環節,進而推高整個市場的風險水準。還有一種情況是,風險水準高的資産證券化,在信用增級時,更現實的選擇是超額抵押這樣的內部增加方式,在資訊完整披露和投資人專業水準足夠高的前提下,債券的購買人更多地會是風險偏好型而非厭惡型,這樣也會推高整個市場的風險水準。如果是解決流動性問題尚可,如果主要動機是轉嫁風險,則資産證券化所引發的宏觀效應就值得考慮。尤其是在將平臺貸和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時,風險問題會更加凸顯。

  保證風險隔離機制的有效性同樣十分重要。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産證券化功能發揮的最基本保障,其具體體現就是SPV的設立。從原理來講,SPV應是單一經營範圍的實體,其經營範圍要限定在只從事資産證券化這一項業務,這也是各國實踐中遵循的做法。從我國的實踐看,有的SPV是信託公司,有的只是一項資産管理計劃。在跨經濟週期、大規模開展資産證券化的情況下,這種機制能否真正起到破産隔離的作用,還很難預料。

  “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監管制度也不利於資産證券化的開展。目前,我國的資産證券化業務由央行、銀監會和證監會分別管理,對應的市場分別為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市場分割不利於資産證券化産品合理價格的形成,且相對單一的投資人結構也難以使資産證券化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如銀行機構相互持有資産支援證券,會使風險仍滯留在銀行體系內而不能得到有效分散。

  此外,國內與資産證券化相關的法規只有若干部門規章,尚缺乏獨立的法律,在部門規章不足以解決法律衝突時,按照上位法優先的原則,就要參照《信託法》、《證券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適用這些法律會否對資産證券化業務的開展形成反制,還有待實踐的檢驗。再者,在信用文化環境不佳、歷史數據缺乏特別是跨經濟週期的歷史數據缺乏的情況下,信用評級的客觀性難以保證,其對資産證券化業務的開展究竟會産生怎樣的影響仍存在著不確定性。

  次貸危機作為資産證券化的一個負面例證,畢竟活生生地存在過,或者説存在著。有觀點認為,資産證券化只要不過度,就會怎樣怎樣,但我們又怎樣定量地衡量它的過度與不過度呢?況且我們現在已經在某些基本問題上有了變通,加上多頭監管、市場分割,不由得不讓人對開展資産證券化心生糾結。

  為此,建議監管機構強化頂層設計,完善法律法規,更加重視宏觀審慎管理,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原則,運用統籌兼顧的方法,使我國的資産證券化業務能夠穩妥、健康地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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