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粗心儲戶將寫有密碼的紙條和銀行卡遺忘在銀行,拾取人以為“天上掉餡餅”,迅速取走存款,最終換來一紙判決書。近日,潛江市法院一審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嚴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去年8月31日晚,黃某到潛江農村商業銀行一自動櫃員機上取錢。為防忘記密碼,黃某特地將密碼寫在一張小紙條上。取出錢後,黃某只顧邊數錢邊往回走,忘記了取回卡和帶走密碼紙條。
不一會兒,嚴某來自動櫃員機準備查詢存款,插卡時見機內有一儲蓄卡,自動櫃員機上還有一小紙條上記著幾個數字。嘗試輸入密碼確認後,嚴某分7次從該卡內取走1.7萬元據為己有。
第二天,黃某查看手機時發現有銀行短信提醒,1.7萬元被取走。黃某急忙報案。潛江市公安局根據銀行取款記錄調取了事發當晚櫃員機監控錄影,通過甄別,初步鎖定是嚴某取走了存款,遂電話聯繫嚴家詢問此事,但嚴某堅稱和自己無關。隨後幾天裏嚴某一直忐忑不安,經過一番權衡,去年9月4日,嚴某向潛江市水陸派出所投案,並將1.7萬元退還給了黃某。
今年1月,經潛江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潛江市法院近日一審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説法
主審此案的潛江市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王永軍説,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使用普通的銀行卡進行詐騙的也屬於信用卡詐騙範疇。
王永軍説,信用卡詐騙罪主要包括如下四種情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本案中,被告人係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及寫有相應密碼的紙條後,未能抵制住誘惑,而冒用了他人的信用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之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王永軍提醒,日常生活中,如拾得他人遺失的銀行卡,應及時交公安機關處理。如因一時貪念冒用了他人的信用卡,現在的自動櫃員機處及銀行櫃檯處均有攝像監控,公安機關可根據取款記錄及監控錄影迅速鎖定作案人,進而抓捕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