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良久的《徵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前晚正式出爐並將於3月15日起正式實施。據悉,央行副行長潘功勝日前出席“商業銀行徵信工作座談會”時也表示,央行將配合《條例》出臺相關配套制度,加強徵信監管。
開展個人徵信業務要求更嚴
《條例》對設立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的管理相對嚴格,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有符合規定的保障資訊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取得任職資格等條件,並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登記。
《條例》對設立從事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的管理則相對寬鬆。只需依照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即可,不需另行審批。
個人不良資訊存超5年將刪除
此次出臺的條例對保護個人信用資訊主體權益作了多項規定。 譬如,除依法公開的個人資訊外,採集個人資訊應當經資訊主體本人同意;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資訊的,應當事先告知資訊主體本人;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等。《條例》還嚴格規範了個人徵信業務規則,除依法公開的個人資訊外,採集個人資訊應經資訊主體本人同意。
個人不良資訊存期為5年是否太短?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規範不良信用資訊保存期限的目的,在於促使個人改正並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資訊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資訊主體的約束力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