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30日發佈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償付能力監管新標準,降低了最低資本要求,以引導保險公司科學評估大病保險風險,提高風險保障水準,支援大病保險發展。
在定量測試的基礎上,為體現保險監管部門對國家大病保險制度的積極響應和大力支援,降低大病保險運作成本,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新標準比原標準降低了最低資本要求。原標準規定,大病保險的資本要求為自留保費的16%至18%,或者是賠款金額的23%至26%;而新標準規定,資本要求為自留保費的10%至15%,或者是賠款金額的13%至17%。
此外,大病保險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保險公司可以與政府約定風險共擔安排,可以對超額結余及政策性虧損建立動態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