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重慶監管局日前發佈渝保監罰〔2012〕1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重慶分公司”)處以6萬元罰款。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經查,2009年9月,新華人壽重慶分公司向投保人吳某銷售了一份“榮享人生養老年金保險”。2012年3月,吳某認為新華人壽重慶分公司工作人員在銷售該份保單時存在誇大産品收益的行為,要求全額退保。2012年5月16日,新華人壽重慶分公司安排工作人員趙某與吳某協商處理。吳某要求趙某對保險責任及産品收益作出説明。2012年5月31日,趙某為吳某作産品收益演示時有誇大保險産品收益的行為。一是宣傳每年按保額的6%給付關愛年金,而保險條款規定為“按首次交納的基本責任的保險費的6%給付關愛年金”,首次交納的基本責任的保險費比保額少得多。二是宣傳每年有固定的分紅收益,而保險條款規定為分紅是不確定的。
重慶保監局認為,上述行為屬於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鋻於新華人壽重慶分公司及時為投保人全額退保等情節,決定對新華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