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豫期內未接回訪電話不能退保
60多歲的顧先生到銀行買理財産品,過了很久才發現是份保險。他説買的時候沒人告知是保險,而且保險公司也沒按保監局規定,在10天猶豫期內回訪。他要求保險公司無條件退保,但律師認為,這沒有法律依據。
顧客大呼上當:
猶豫期內沒遇到回訪
去年初,顧先生領取了近10萬元退休金後,到武昌黃鶴樓旁一銀行,準備買理財産品。當時,一位穿著銀行制服的工作人員對他説:“雞蛋您不要放在一個籃子裏,買點其他的産品吧。”顧先生就一次性繳清5萬元,買了份業務員推薦的銀保産品。因為當時有急事,顧先生沒來得及詳細了解所買的産品,只知道業務員説收益高。
近日,顧先生才認識到可能買了保險産品。他説,自己在10天猶豫期內根本沒有收到保險公司的回訪電話,如果回訪後明白是保險,他當時一定會退掉。
保險公司叫屈:
8通回訪電話無人接聽
“猶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後10天內,如果不同意保險合同內容,可將合同退還保險人並申請撤消。保監部門要求每家公司都必須在猶豫期內,以電話回訪的形式提醒投保人,把握猶豫期內的無條件退保機會。
昨天,記者查閱了保險公司的回訪記錄。記錄顯示:顧先生買保險後的第三天和第四天,公司共打出6通電話,除了有一次直接挂機之外,其他都無人接聽。因為當時過年放假,中間隔了幾天,等到2月9日,保險公司又給顧先生打了兩次回訪電話,也無人接聽。
保險公司方面説,在猶豫期內都會有回訪,雖然回訪未成功,但公司也履行了義務。
回訪不成功
不構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霍琳律師説,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業務員當時沒有盡到告知責任,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電話沒打通,不能説完全盡到了回訪責任,但這並不構成顧先生解除合同的理由。
保險代理人要向客戶如實告知保險産品內容、免責條款等內容,但是投保人自己也應慎重了解投保的産品內容和合同條款。合同內標明瞭猶豫期的,如需退保,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