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險銷售誤導情節嚴重將追責

2012-11-09 14:56     來源:新京報     編輯:范樂

  記者昨日從保險業內證實,保監會已向各保監局和人身險公司下發通知,從明年1月1日起,人身險銷售誤導將正式引入責任追究機制,出現銷售誤導行為嚴重的險企可能將面臨責任人被開除的處分

  四類銷售誤導問題將被追責

  根據保監會下發的“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人身險公司出現因銷售誤導受到監管行政處罰,受到監管下發監管函或者監管談話,因銷售誤導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銷售誤導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造成系統性風險四類情形時,保監會將採取逐級追究的方式,對保險公司直接和間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追究的方式包括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分等。情節嚴重的險企直接責任人將被開除。

  記者注意到,《通知》中追責機制的標準規定得較為詳細,險企總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相關責任人,乃至不同的銷售誤導行為和影響程度,都有相應的處罰標準。

  根據保監會的要求,保險公司還要在指導意見基礎上,根據公司實際制定內部的銷售誤導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各類責任追究的標準、範圍、對象和程式,在明年2月1日前上報中國保監會,並從明年起,每年4月1日前,向保監會上報一份責任追究報告。

  對於這一要求,一家壽險公司人士表示,此舉旨在加強監管部門對保險銷售誤導的控制。“根據保監會的要求,明年險企上報責任追究辦法後,保監會除了治理具體的銷售誤導行為外,還將起到對保險公司內部治理的監督作用。對於屢次出現銷售誤導、集中退保事件的公司,保監會可以逐級追究保險公司的責任。這不僅意味著銷售誤導將受到監管部門的嚴厲處罰,對銷售誤導整改不力、放任自流的保險公司也將遭到嚴懲。”

  治誤導將形成“連環套”

  隨著追責機制的建立,保監會對保險銷售誤導的治理將逐漸形成從認定到評價,再到追責的“連環套”,使保險銷售誤導陷入“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境地。

  今年7月,保監會組織召開上半年保險監管工作會議時透露,下半年,保監會將針對壽險銷售誤導問題,制定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規則、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等。隨後,保監會又于10月起草了《人身保險業綜合治理銷售誤導效果評價指標體系》,擬通過評分的方式對險企銷售誤導情況進行曝光。

  據了解,保監會在下發給保險公司的徵求意見稿中,已將欺騙、隱瞞、阻礙或誘導、不正當銷售行為等四大類共28項銷售行為認定為銷售誤導,包括飽受詬病的“存單變保單”、虛假宣傳保險條款等行為都將被明確認定為銷售誤導。

  ■ 業界反饋

  “人身險條款不宜通俗化”

  新京報訊 (記者張軼驍)昨日,保險行銷人士盧女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保險業界來説,防範銷售誤導一直是十分重要的問題。此番保監會向業界下發追責令,是希望在業界起到“警鐘長鳴”的作用,同時也希望在公眾面前樹立保險業治理銷售誤導的形象。

  盧女士介紹稱,目前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的銷售行為約束得非常嚴格,要求行銷員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向客戶清楚地介紹合同條款的內容,對於單獨的除外責任,更是要逐項告知,確認客戶已經全部了解了合同內容後才可簽字生效。而且只要保險業務員不從公司離職,那麼業務員將一直為該客戶服務,直至保單到期。

  近年來,鋻於保險合同條款晦澀難懂,部分産險公司相繼推出“通俗版”的保單,減少客戶的閱讀難度。對此盧女士認為,從自己在保險公司從業的經歷看,人身險合同期限往往長達數十年,對投保人的影響十分久遠,簽訂合同對公司和投保人來説都十分重要。因此,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寧可讓投保人多花一些時間去理解保險合同條款,也不應因為合同晦澀難懂,而給銷售誤導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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