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首起盜刷案銀行敗訴

2012-11-09 09:31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范樂

  近年來,全國已有多起銀行存款被盜、儲戶狀告銀行賠償損失的案件。在絕大多數案例中,銀行以儲戶無法舉證其存款是被他人以“克隆卡”在異地取走而敗訴。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儲戶銀行卡遭盜刷案,法院一審判處銀行全額支付儲戶損失。由於這是寧夏首起銀行卡被盜刷,銀行被判負全責案,故備受關注。

  銀行卡遭盜刷

  2011年12月4日15時48分,賀蘭縣個體戶馬英伏在家裏看電視節目,忽然收到一條手機短信:“您尾號的賬戶于15時48分完成消費交易,扣除31.8萬元,餘額8.19萬元。”馬英伏當即意識到這不是騙局——“因為我清楚我的這張銀行卡上總金額是40萬。”馬英伏在幾分鐘內就趕到他的銀行卡開戶行,一查,賬戶上果真少了31.8萬元。他急忙把剩餘的8萬餘元轉到另一張卡上並報警。

  通過該支行調閱交易明細單發現,明細單裏本應顯示交易(消費)場所名稱,但這筆交易中交易(消費)場所名稱卻是一串數字。警方核查發現,就在馬英伏轉賬之後,作案者竟又刷了他的賬號,發現已經沒錢了才作罷。此外還查實,馬英伏這31.8萬元是被人在澳門一個商鋪刷卡消費掉的。

  據馬英伏介紹,他這張卡只是在銀川和賀蘭使用。事發後他多次找銀行交涉,但對方始終稱要等警方破案後再説。而由於此案涉及澳門,賀蘭縣警方在多次查證後也無計可施。

  開戶銀行被訴

  在與銀行多次協商無果後,馬英伏把銀行告上法庭。法官建議當事雙方協商解決糾紛,但銀行拒絕了法院的調解。今年9月,賀蘭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在庭審時,馬英伏及其代理人稱,銀行卡是在澳門被刷卡消費,但期間馬英伏一直在賀蘭並未到過澳門,涉案銀行卡也未交由他人使用。銀行負有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訴請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儲蓄存款318915.95元及利息損失5000元。

  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賀蘭縣支行辯稱,馬英伏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是存款被盜的主要原因,根據雙方協議約定,馬英伏應自行承擔資金損失;同時,銀行已經履行資金兌付義務,不應在額外承擔資金兌付責任。只要電子資訊記錄載明款項由持有密碼的人提取,那麼應視為該款已正確兌付。本案的疑點是馬英伏在銀川報案與不法分子在澳門取款消費是在同一天,馬英伏認為不可能同一天兩地取款,根據經驗法則,存在這種可能性。

  銀行被判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馬英伏的銀行卡于2011年12月4日15時50分30秒在澳門被消費,同日16時29分9秒在香港被查詢,馬英伏于當日16時45分15秒持卡到銀行將卡中剩餘存款81973.15元轉出,又于當日17時30分到賀蘭縣公安局報案,這些事實證明馬英伏不可能在短短兩個小時內持涉案銀行卡往返于澳門、香港及寧夏賀蘭縣3地之間。

  對銀行認為馬英伏沒有妥善保管密碼是存款被盜的主要原因,法院審理後認為,銀行提交證據不能證明馬英伏故意向案外人洩露密碼致使涉案銀行卡被消費的事實,只能認定為不法分子通過其他方式竊取所得,因此銀行的該項規定實際上是免除其銀行責任而間接加重儲戶責任的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此種規定是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援。

  近日,賀蘭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銀行賠償馬英伏儲蓄存款318915.95元及利息487元,合計319402.95元。

  對於法院的判決,中國農業銀行賀蘭縣支行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訴。但就在馬英伏案發生時,賀蘭縣一名姓鄭的老師也遇到了銀行卡遭盜刷的案子,鄭老師在賀蘭縣農行辦理的銀行卡上的29萬多元,被他人在湖南長沙金色家族店消費。

  -案意點擊

  從全國已判的多起銀行存款被盜、儲戶狀告銀行賠償損失的訴訟案件來看,絕大多數案例中,銀行以儲戶無法舉證其存款是被他人以“克隆卡”在異地取走而敗訴。

  但一個不容回避的事實是,銀行卡被盜取事件頻頻發生,從一個側面證明了銀行卡系統存在安全隱患,亟待提高防偽認證技術。據專業人士介紹,目前國內銀行卡絕大部分使用的是磁條卡,從物理特性上看,磁條卡天然具有資訊容易被複製的安全隱患。專家認為,其實發行金融IC卡完全可以防止盜刷,幾年前開始,晶片卡的普及便被提上日程,並有銀行試點發行,但是至今仍然沒有大面積推廣,正是銀行業的不作為才導致銀行卡頻遭盜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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