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11萬需還44萬 合理性何在

2012-10-30 10:30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范樂

  10月28日,央視《每週品質報告》報道稱,在用戶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因未按時還款,常被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節目中提及的案例顯示,用戶在2007年辦理信用卡,到2012年共透支11萬元需還44萬元。

  顧客惡意透支之後不還款,被追討乃至被法辦都不足同情,但透支11萬元數年時間要還44萬元,利滾利,債務數倍于本金,還是讓人咋舌。

  作為現代生活的必需品,信用卡的便利性不言而喻,但隱藏在卡中的許多“霸王條款”恐怕許多人都不甚明瞭,有時甚至被扣了錢也不知道,稀裏糊塗當了冤大頭。除了央視揭露的全額計息、滯納金超過本金等之外,還有許許多多,譬如:信用卡收取年費不告知、信用卡挂失之前風險自擔、有銀行信用卡賬戶內的存款不計付利息、消費者想提取卡內屬於自己的溢繳款還需支付取現費等等。

  這些條款,有些是國際慣例,但更多的是“特色産品”。譬如在美國,美聯儲規定發卡機構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收取超過25美元的滯納罰款,在6個月內第二次繳納的罰款不得超過35美元。重要的是,銀行罰款不得超過持卡人拖欠金額。而我們的銀行,滯納金並沒有上限。專家指出,滯納金超過本金,明顯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其實,公眾及媒體對銀行的“霸王條款”早有曝光,不但中央媒體經常發難,連中消協也公開點名批評銀行。但多年炮轟下來,情況似乎並未得到根本性好轉,多年前被曝光的不合理收費,今天照收不誤。至於屢教不改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開放程度不夠,競爭壓力不大,因此缺乏改進服務、提高品質的動力。對此,改變銀行的壟斷地位,讓其回歸商業屬性;加強對銀行監管和問責力度;金融立法讓消費者參與,增加博弈力量;消費者提高維權意識,以維權倒逼銀行改善服務等,都是幫助銀行消除霸王條款必備的選項。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