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新鄉8月28日電 (記者 吳揚)記者自河南獲嘉縣人民法院獲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嘉支公司在與其員工的一起勞動合同糾紛中因向法院提交“偽造的重要證據”“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該院處以5萬元罰金。
據介紹,獲嘉市民劉艷霞女士1993年從部隊轉調到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嘉支公司(下簡稱:人壽保險獲嘉公司)工作,至今已近20年。20年來,人壽保險獲嘉公司從未給其交過相應的保險,且月均工資僅有400元。
2008年元月,劉女士鋻於自己的工齡已經28年,便找到人壽保險獲嘉公司負責人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並要求獲嘉公司為其補交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等,但始終得不到公司回應。
人壽保險獲嘉公司認為,劉艷霞與公司是保險委託代理關係,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
後經獲嘉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劉艷霞與人壽保險獲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人壽保險獲嘉公司應與劉艷霞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人壽保險獲嘉公司應為劉艷霞繳納自1993年5月開始至今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用。
因人壽保險獲嘉公司不服本裁決,遂將此案訴致獲嘉縣人民法院。幾番審理,河南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下發終審裁定:上述勞動仲裁裁決有效。
據審案法官介紹,在劉艷霞與人壽保險獲嘉公司勞動糾紛一案中,人壽保險獲嘉公司為證明公司與劉艷霞之間是保險委託代理關係,曾向獲嘉縣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劉艷霞簽字的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但經河南藍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壽保險獲嘉支公司提供的保險代理合同上的“劉艷霞”不是劉艷霞本人親筆書寫。獲嘉縣人民法院據此向人壽保險獲嘉公司下達“罰款決定書”。
該罰款決定書如是寫道:“因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嘉支公司向本院軍提交的由劉艷霞簽字的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經審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這一證據係偽造的重要證據,原告的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對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嘉支公司罰款5萬元。
昨日下午,記者致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嘉支公司辦公室楊主任,楊稱公司已就罰款一事向上級提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