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
違規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將罰款
針對銀行與金融系統資訊安全問題, 中國銀監會新近成立了資訊科技監管部。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強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銀行業資訊科技監管督導和專項排查。
此前,央行方面曾指出, 目前個人信用數據庫在運作過程中,非常重視保護個人隱私。對於已經採集入庫的數據,除採取授權查詢、限定用途的措施外,還在安全保障、查詢記錄、違規措施等方面保護個人隱私和資訊安全。依據有關規定,銀行和其他機構違反規定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或將查詢記錄用於規定範圍之外的其他目的,將被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將被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律師:
資訊洩露銀行應負侵權與合同違約責任
針對客戶個人資料或信用記錄被盜用的問題, 業內表示,目前司法界對金融機構客戶資訊維權的問題面臨“取證難題”。
廣州勝倫律師事務所民商法律師陸宇星建議,客戶日常要注意自己在銀行辦理業務的具體記錄,包括錄音等。一旦客戶發現信用記錄被盜用,客戶可以主張兩種權利。首先是客戶與銀行之間成立合同權利受損。與銀行建立業務關係之後,銀行為用戶保守相關資訊,在民法上這是銀行應履行的義務。如果銀行方面洩露客戶個人資訊,客戶可以要求銀行進行違約賠償。
此外, 如果客戶發現銀行或第三方盜用個人信用記錄辦理相關業務,客戶就可以此要求銀行承擔“侵權”責任。對此,客戶如果要求經濟賠償,必須有直接的、有關聯性的經濟損失,也可以從民事方面,要求銀行停止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