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在銀行取款22400元時,被銀行櫃員錯給成24000元。發現失誤後,銀行為向秦小姐討要多給的1600元錢,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以“不當得利”判處秦小姐3日內返還。
這一判決,再次引發了公眾對“銀行的失誤,該不該由客戶承擔”的爭議。
據媒體報道,秦小姐認為在這件事上,她沒有過錯。當時銀行出具了一張“取款金額22400元”的憑證,她出於信任,沒數錢就離開了。而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在這件事情上她也“離櫃概不負責”。
秦小姐的説法,得到了不少公眾的支援。2006年,因拿了銀行ATM機多吐的錢而被判刑的打工小夥許霆,令人記憶猶新。“假如銀行少給了錢,你只要離開櫃檯,他們就不承認了。那麼反過來,銀行多給了錢,離開櫃檯後為什麼要儲戶負責呢?這是霸王條款。”網友“江水楊歌”質疑。
“其實,冷靜分析,法院判決儲戶‘不當得利’是有比較充分的理由的。儲戶事後明知這1600元不屬於自己,相當於利用了對方的失誤而取得利益,法律上是不會支援。”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銀行管理學專家何自雲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分析,銀行的“離櫃概不負責”條款,實際上一種商業慣例,起著促使儲戶當面點清票款的作用。
“對銀行來説,它們要以這一條款保護自己,免受太多不正當的官司侵擾。因為銀行多給錢了,一般有明確證據,如果反過來,比較難有證據。”何自雲表示,但從情理上講,他認為銀行“離櫃概不負責”並不妥當。“任何交易都應有一定的時效性,不是説當面交易完了餘下事情都不負責任,這不太合理。”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副教授吳景明則認為,銀行用一些條款來“防身”無可非議,但不能因為考慮自己的利益,就忽視儲戶的利益。“銀行規定‘現金離櫃概不負責’有霸王條款之嫌。既然規定了,依照合同法,也應該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不管銀行多給少取,都一視同仁地落實‘離櫃概不負責’才公平。”吳景明表示。
他認為,上述霸王條款應該廢除,如果不廢除,法院判決儲戶一方“不當得利”就是不妥的。
“銀行本身有失誤時,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吳景明告訴記者,在國外發生類似情況,銀行一般會向社會發佈公告,數額不大的,可以返還,也可以不還。“但在我國,目前有過錯一方不承擔責任,卻讓無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這是不公平的。很多銀行業法律系統,還沒有更好地照顧到弱勢一方的利益。”
記者注意到,在公眾熱議“1600元不當得利案”時,2011年初,發生在英國漢普郡小鎮“米爾福德”匯豐銀行的一個新聞被反覆提及。據媒體報道,當時,這家銀行ATM取款機發生故障,雙倍出鈔,200多人聞風前來取款,事後,ATM機的所有方匯豐銀行表態不進行追討,因為出錯的是銀行,顧客不必為此負責。
“這件事和‘許霆案’不能簡單地套在一起,否則會對民眾有一個很大的誤導。利用金融機構的漏洞去惡意取款,這種不當得利都是違法行為。這家銀行不去追索,不表示説這錢就是該拿的,拿了一定沒事。”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郎丹柯分析説。
何自雲認為,關鍵要建立一套更合理的規則,讓銀行與儲戶的權利、義務更加對等。在何自雲看來,雖然銀行短期內難以廢除“離櫃概不負責”,但銀行能不能保證給儲戶錢的錢都是真幣?保證數額都是準確的?這類銀行的義務如何落實,是值得法律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此外,‘離櫃概不負責’這樣的話語太寬泛,容易引起公眾誤解。如果能把它更加明確,僅限用於取現,而且更進一步強調驗鈔清點的時間和機器,這樣就能減少誤解,也相當於給儲戶以提示。”何自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