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遭克隆盜刷 銀行至少負半責

2012-08-09 13:42     來源:西安晚報     編輯:范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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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沒密碼是不是就銀行賠?卡被非法複製了誰來賠?針對今年以來呈高發態勢的銀行卡糾紛,7日廣東省高院對外公佈三大銀行卡民事糾紛典型案例,以期對時下較突出的三種銀行卡糾紛有較明確指引。同時,廣東省高院資深法官對時下克隆卡糾紛明確兩點原則:只要是克隆卡,銀行須擔責一半以上,無密碼信用卡若用戶保管不善也應擔責。

  案例1

  無密碼信用卡被盜後冒用

  商家擔七成責

  康先生是某銀信用卡持有人。2009年4月7日下午,康先生在吃飯時丟了錢包,內有身份證、涉案信用卡等。該信用卡沒有設密碼。康先生第一時間通過電話銀行辦理了停止支付手續,並報警。但其信用卡仍在當晚被人盜刷了萬餘元。

  庭審中,根據法庭委託,鑒定機構鑒定認為當時簽購單上的簽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為。商戶提出,其不是專業人士,無法鑒定筆跡真假。

  法官解讀

  商家在顧客持有信用卡消費時,負有對顧客身份、卡上內容及審驗簽購單簽名與卡背面預留簽名是否一致的義務。商戶沒有盡到很好審查簽名責任,應當負一定責任。同時,康先生沒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導致被偷盜和冒用,因此也要自負一定比例的責任。

  案例2

  使用ATM機被“竊錄”

  銀行負全責

  2008年9月13日17時59分,張先生進入建行某分行ATM機,用自辦的該行借記卡取款100元後離開。次日,張先生的卡在其他銀行的取款機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兩天后,他才發現其賬戶的款項已被取走,遂報警。

  公安機關調取了當時的錄影資料,顯示當日案發5分鐘前,有兩名男子在張先生取款的ATM機上安裝了不明物體。

  法官解讀

  該案中,證據鏈能證明是因持卡人在銀行的ATM機上操作,被不明物體複製有關資訊和密碼而導致卡內款項被盜。銀行作為ATM機的提供者,對該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義務,在本案中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3

  卡未離身被境外盜刷

  銀行用戶各擔半責

  邱女士2006年向某銀行申領一張信用卡,消費時需要輸入密碼,信用額度為4萬元。2011年3月1日21時,邱女士收到銀行的提醒短信,通知該信用卡在澳門有一筆8.4萬餘元的POS機消費支出,7分鐘後再次收到短信,顯示在澳門的ATM機上取款3000港元。邱女士立即撥打客服電話要求挂失止付,並報警。

  邱女士提供了其個人港澳通行證,顯示在案發當日她並沒有進出香港、澳門。

  法官解讀

  要使用信用卡消費、取現,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確有效的密碼。銀行負有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信用卡的義務,持卡人負有謹慎保護密碼的義務。同一時間,持卡人與信用卡在廣州,而消費則發生在澳門,這有別於正常消費。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可以確認在澳門發生的消費和取現使用的是偽造卡。銀行作為發卡行接受了非法複製的銀行卡交易,未盡謹慎審查義務,應對該過錯行為承擔責任。但交易密碼是由持卡人自己設置、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是由於銀行原因導緻密碼洩露等,因此邱女士也存在沒有妥善保管密碼的過程,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法官“釋法”

  有密碼,用戶要自證清白

  無密碼,銀行要自證清白

  同樣是克隆卡,為何判罰擔責大不同?遭遇克隆卡時,該如何有效維權?信用卡不設密碼被盜刷就不用賠?……就此,廣東高院民二庭有關負責人向記者答疑支招。

  據該負責人介紹銀行未識別克隆卡,應當承擔不少於50%責任,但若持卡人對卡被偽造有過錯的,銀行可以減輕責任。

  另外,銀行卡合同中關於“凡是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本人所為”的約定,認為其適用前提應當是真實銀行卡進行交易,偽卡的情況下並不適用。

  據該負責人介紹,鋻於密碼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點,如發卡行或收單機構有持卡人用卡過程中存在不規範使用銀行卡和密碼的證據,在持卡人沒有充分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認定持卡人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而持卡人用卡不規範足以導緻密碼洩露的,一般應當50%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對於未設密碼的銀行卡被偽造後交易的,發卡行如在辦卡過程中履行了不設定密碼後果和風險的提示義務,持卡人在不超過卡內資金損失的50%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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