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資進入銀行業 推開了“玻璃門”

2012-05-28 09:23     來源:錢江晚報     編輯:范樂

  ●支援民企進入村鎮銀行,主發起行最低持股比例降為15%

  ●民資參與城商行、農信社和農商行,持股比例可超20%

  ●不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限,民企直接融資可獲政策支援

  銀監會和證監會近日分別出臺《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和《關於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作要點的通知》,提出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鼓勵和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具體措施。記者為此梳理了銀監會和證監會“新政”的一些亮點,以及民間資本進入銀行證券業的新機會。

  民營企業

  進入村鎮銀行

  有重大利好

  政策亮點:支援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進入可持續發展階段後,村鎮銀行主發起行可與其他股東調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點評:支援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進入銀行業,是銀監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所釋放的重要信號。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到15%,顯示了監管部門的靈活和審慎。

  雖然銀行作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的問題沒能根本改變,民間資本依然不能作為主發起人設立村鎮銀行,但有著開放空間的是:村鎮銀行進入可持續發展階段後,主發起行可以與其他股東按照有利於拓展特色金融服務、防範金融風險、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則調整各自的持股比例,這將會吸引更多民營資本進入到這一新型金融機構中來。

  民企參與城商行、農信社和農商行持股比例放寬

  政策亮點:民營企業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持股比例可適當放寬至20%以上;通過並購重組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允許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階段性持股比例超過20%。

  點評:監管部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中小金融機構重組有重大突破,即民營企業參與城商行風險處置持股比例被放寬至20%以上,參與農信社和農商行風險處置,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階段性持股比例可超過20%。

  對民營企業來説,將有更多機會參與到城商行、農信社和農商行中來。民營企業將不只是參股,還有機會控股。而城商行、農信社和農商行也將進一步拓寬資金來源,推動其自身的改革發展。

  不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限

  政策亮點:在市場準入實際工作中,不得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置限制條件或其他附加條件,不斷提高銀行業市場準入的透明度。

  點評: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創造良好環境,是銀監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所釋放的又一亮點。各級監管部門不得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置限制條件或其他附加條件。同時,必須及時公佈有關投資銀行業機構的法規、政策和程式,以及銀行業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事項、結果,持續提高銀行業市場準入的透明度。

  這顯示了銀監會有意將民營企業引進銀行業大門,同時避免使民間資本被“玻璃門”擋住、被“彈簧門”彈回。只有切實克服制約民間資本投資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各種障礙,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才會有新的氣象,非公經濟發展的空間也才會大大拓展。

  民營企業直接融資將獲政策支援

  政策亮點:積極支援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上市和再融資,支援民營企業債權融資,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提高債券融資效率,拓寬民營企業佔主體的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點評:在A股市場的發展歷史上,國有企業一直是上市公司的主角。儘管近些年來隨著中小板和創業板的設立,資本市場中民營企業的身影越來越多,但國資的力量依然佔主導,享有更多的便利。

  若要真正實現資本市場對民營企業更大的融資支援,還需要在首次公開發行環節和再融資環節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舉措。就債券市場而言,不僅需要推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債券品種,更需要簡化債券發行審批程式,降低債券發行成本,這樣才能真正讓民營企業從中受益。

  場外市場為民營企業股權轉讓提供渠道

  政策亮點:繼續推進中關村公司股份轉讓試點工作,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抓緊做好統一監管的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籌建工作,為符合條件的非上市民營企業股權轉讓提供渠道和服務。

  點評:資本市場對民營企業的支援並不僅限于上市融資。對於絕大多數規模較小的民企來説,登陸場外市場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隨著全國性場外市場的建成和完善,民企將成為其中的主角,民間投資也將擁有較為便利的退出機制和股權轉讓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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