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違規擔保尚未解除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2009-07-15 09:46     來源:中國證券報     編輯:肖燕
  證監會14日發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5號》,明確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得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併報表的控股子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發佈的規範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包括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表決程式;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對外擔保事項決議時,關聯董事或股東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回避表決;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的公司對外擔保總額或單項擔保的數額超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對外擔保事項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容在指定媒體及時披露資訊;獨立董事未按規定在年度報告中對對外擔保事項進行專項説明,併發表獨立意見;其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對外擔保行為。

    “尚未解除”,是指上市公司遞交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時,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擔保尚未解除或其風險隱患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安全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不局限于《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概念。擔保責任解除主要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擔保狀態的停止、擔保責任的消滅,或者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已經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了違規擔保對上市公司及股東帶來的重大風險隱患等。(記者 申屠青南)

更多精彩請點擊台灣網金融頻道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