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對有經驗者銷售理財産品金額不得低於10萬

2009-07-09 08:56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肖燕

  表內核算難免影響銀行利潤

    《通知》內容:商業銀行發售理財産品,應按照相關規定,對理財資金所投資的資産逐項進行認定,將不符合轉移標準的理財資金所投資的資産納入表內核算,並按照自有同類資産的會計核算制度進行管理,對資産方按相應的權重計算風險資産,計提必要的風險撥備。

    解讀: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目前從銀行的實際操作來説,對於理財産品表內表外的處理沒有統一標準,類似的産品既可以作為表內核算也可以採用表外核算,隨意性很大。這也造成部分銀行可能利用這一空間將部分有風險的資産轉移到表外,造成風險的積累。

    郭田勇分析,如果將這些産品納入表內核算,難免會進一步壓縮銀行利潤空間,挫傷發展理財業務積極性。從目前的情況看,由於國內外資本市場的不明朗,銀行投資渠道有限,理財産品大部分集中在信貸類産品,但由於市場競爭激烈,銀行給客戶的回報率遠遠高於存款利率。通過這種方式貸出資金和直接吸收存款進行貸款相比,利潤空間非常有限,加之今年取消了貸款規模的限制,原先利用理財産品規避貸款規模控制的作用也無從發揮。

    提高銷售門檻降低投資風險

    《通知》內容:商業銀行應科學合理地進行客戶分類,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其相適應的理財産品。商業銀行應將理財客戶劃分為有投資經驗客戶和無投資經驗客戶,並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標明所適合的客戶類別;僅適合有投資經驗客戶的理財産品的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得向無投資經驗客戶銷售。

    解讀:對外經貿大學銀行管理系主任何自雲表示,這條規定使得銀行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可更加切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理財産品更符合客戶的投資經驗水準。同時,將風險承受能力低的客戶群體排除在外,有一定投資經驗的客戶在購買理財産品時門檻被抬高,也會思量一下風險問題,銀行方面,將客戶按有無投資經驗分類,把適合的産品推薦給適合的客戶群體,這個角度看,銀行和投資者的風險都降低了。(記者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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