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退休高官的權力也應關進籠子

2013-08-12 10:44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林天泉

  面對退休高官擁有的深厚權力資源,法律必須有效地執行來把他們的權力也關進籠子裏,這樣才能産生剛性的約束力。

  7月底,中國重汽(香港)在港交所發佈公告,三位曾經的省部級高官石秀詩、韓寓群、崔俊慧出任中國重汽獨立非執行董事,年薪為18萬元人民幣。他們曾分別擔任貴州省長、山東省長、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由此,“高官獨董”問題再度引發社會關注。

  高官退休卸任後,沒有告老還鄉去安養晚年,而是“發揮餘熱”,從官場挪到商界,到資本那裏收取高薪回報,這種行為,關鍵在於能否經得住法律制度的程式正義,是否會對市場公平帶來破壞危害?企業如此青睞退休高官,背後是否還有更深的貓膩?

  高官退休之後,如能再出來為社會做點貢獻,原本是好事。基於高官本身擁有的社會資源與人脈關係,即便是到了退休後,仍有必要通過法律制度來把相關權力關到籠子裏。為此,《公務員法》第102條就有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繫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據悉,這三位高官退休時間均未滿3年。這無疑意味著,他們到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有悖于法律正義。其實,此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執行《關於規範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有關問題時也明確要求,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3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而且還強調,中管幹部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不得領取報酬、津貼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

  現在,這些退休高官不但出來做了獨董,還享受著18萬元年薪,這讓相關法律規定淪為一紙空文。

  這些年,“期權腐敗”越來越成為一種值得關注的現象,一些權力在位時對資本進行長線投資,在政策與資源上對企業進行傾斜,通過各種方式為企業經營鋪路搭橋。退休之後,昔日的“權力投資”自然需要獲得一種“期權回報”的形式,而高薪受聘為“獨立董事”從某種意義也就帶上了期權交易性質。這樣對高官“投桃報李”的利益回饋,其實也就是“期權腐敗”。

  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對官員退休後任職活動的制度規定。更重要的是,面對退休高官擁有的深厚權力資源,法律必須有效地執行來把他們的權力也關到籠子裏,這樣才能産生剛性的約束力。

  (本報特約評論員單士兵)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