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大修對誰更有利?

2012-08-15 08:50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編輯:王偉

  為基金業謀利?投資者被忽視?做“老鼠倉”更便利?

  2004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實施。今年6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並於7月6日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徵集截止日期到8月5日。

  在中國基金行業邁入第十三個年頭時,終於迎來了立法的重大修訂。然而,《修訂草案》甫一公佈,便引發了一場爭論。

  對於該法正式出臺的時間,《中國經濟週刊》採訪多位業內人士,普遍預計“會很快”,最晚也會在明年上半年出臺。

  參與《基金法》修訂的唯一法律學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對《中國經濟週刊》介紹説:“按照我國的立法程式,應經過‘三讀’。目前該草案已經通過一讀,在8月份應可完成二讀,如果需要在本屆人大期內完成該法,最快可能在10月份出臺。雖然目前對草案存在的爭議很多,修訂小組會進一步針對這些意見做深入調研,但大改的可能性不大。”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邱锫對《中國經濟週刊》分析稱:“按照以往法律法規的修改,沒有特殊爭議的,在修改意見稿公佈徵求意見一年到一年半左右,就可以通過最終修改意見並實施。”新版《基金法》大概在明年上半年前就會出臺。

  瑞盈財富研究部總監孫翔向《中國經濟週刊》指出,樂觀地估計,新《基金法》應該在明年出臺。“在徵求意見期間,如果爭議較大,修改意見比較多,也許會推遲徵求意見期。從審議通過到正式實施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樂觀估計今年能夠出臺已經算比較順利的了,如果稍不順,很可能就要拖到明年出臺。”

  你對此次修訂滿意嗎?

  與《修訂草案》同時發佈的還有關於此次修訂的説明,該説明稱,現行《基金法》的部分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新形勢和基金監管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非公開募集基金缺乏法律規定。二是基金治理結構不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不足。三是基金的行政管制和運作限制過嚴,制約基金市場競爭力和活力發揮。

  儘管此次修訂做了比較全面的考慮,但在《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採訪了解中,大致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評價:一種是站在基金行業本身發展來看,從業者普遍認為,這部法律可以為當前基金行業“鬆綁”,打破“制度束縛”以推動基金業發展;另一種是站在中小投資者角度,認為《修訂草案》出發點就是錯誤的,該草案不足以保護中小投資者,更像是為利益集體謀利。

  基金業:轉型的信號

  華安基金為《中國經濟週刊》分析了《修訂草案》的五大亮點:1.基金公開募集由核準制變為註冊制,基金髮行的市場化改革再進一步;2.新增基金組織形式引入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賦予投資者更多選擇,強化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和約束;3.私募納入監管並在符合條件經證監會批准後發行公募産品,基金未來面臨私募的行業競爭;4.降低了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條件;5.允許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等。

  在基金組織形式方面,本次修訂引入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並修改完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促進其作用發揮。邱锫認為,“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難度大、發揮作用難的問題,適當降低持有人大會召開的門檻,將持有人出席人數從50%調整為1/3,並引入二次召集大會制度。這些舉措有利於保護基民的利益。”

  孫翔認為,現行《基金法》規定,基金公司主要股東僅限于金融機構,由此形成了目前基金公司主要發起股東為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的局面;而《修訂草案》降低基金公司發起股東的門檻,就是要促進競爭,將審核重點放在股東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記錄及專業履歷方面。

  好買基金投資總監樂嘉慶表示,“這部草案的出臺,將會是基金行業轉型的信號。行業人士稱之為《轉型的簽約書》。”

  華安基金方面對《中國經濟週刊》表示:“草案中的修訂幅度雖不如預期,但既有修訂足以對資産管理行業産生重要影響,相信對於公募基金行業發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投資者:沒有前瞻,反而倒退

  否定者認為,《修訂草案》並沒有兼顧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進展較小,甚至倒退。

  有不願具名國內某證券公司首席顧問對《中國經濟週刊》直言:“這是一部完全脫離中國具體經濟環境的,片面遵循國際化規則的草案。眼下,建立基金行業道德,制定規範的行業氛圍才是重中之重。《基金法》應該更多強調處罰的措施,甚至法律的制裁辦法。”

  “‘還不會爬就想跑’的想法是這份草案制定的最本質問題。”上述人士對指出,“現在中國基金市場相對而言,各種操縱價格變動、修改價格體系的情況相當多,《基金法》應該提高它自身的震懾力,對這種不正當的操作進行嚴厲的打擊。不是説出臺一個‘應該’如何做的法案,而是要制定出‘必須’如何操作的法案。”

  上海證券基金評價研究中心副總經理李艷對《中國經濟週刊》表示,“這一草案太過於注重(應對)當前市場的變化,可能缺少了前瞻性,希望能更多地考慮今後市場的變化,以及未來基金市場的規劃。以此作為準心去制定和實施新的基金法,這樣可能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基金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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