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4日電 據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關於調整銀行間外匯市場部分業務管理的通知》,自2012年6月11日起,境內機構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除現有規定外,還可以採取在協議生效日和到期日均不實際交換人民幣與外幣的本金交換形式。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業務實行一次性備案管理。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境內機構,持規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業務申請、定價與頭寸管理、風險內控制度等)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一併申請備案上述三項業務交易資格。
國家外匯管理局表示,本通知實施前已備案獲得銀行間外匯市場遠期交易資格的境內機構,可自動獲得外匯掉期、貨幣掉期交易資格,無需再次申請備案。
自2012年6月11日起,境內機構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除現有規定外,還可以採取在協議生效日和到期日均不實際交換人民幣與外幣的本金交換形式。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應根據上述規定相應調整交易規則及系統,做好技術支援與服務工作。(中新網金融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