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95-6-30)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
第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七條 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八條 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