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後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內容與時間
根據WTO有關協議,我國將逐步取消對外資銀行外幣業務、人民幣業務、營業許可等方面的限制,履行以下承諾:
1.對外資銀行營業許可方面的承諾
(1)擴大外資銀行外匯業務範圍
正式加入時,取消外資銀行辦理外匯業務在客戶對象方面的限制。外資銀行可以立即向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全面提供外匯服務,且不需要進行個案審批。
正式加入時,立即允許外資銀行在現有業務範圍基礎上增加外幣兌換、同業拆借、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等業務。
(2)逐步擴大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範圍
根據承諾,我國加入WTO後,將從多方面擴大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範圍。
第一,允許外資銀行在現有業務範圍基礎上增加票據貼現、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業務。
第二,逐步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
(1)加入時,開放深圳、上海、天津、大連;
(2)加入後1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
(3)加入後2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重慶;
(4)加入後3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
(5)加入後4年內,開放汕頭、寧波、瀋陽、西安;
(6)加入後5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第三,放寬對異地業務的限制。允許在一個城市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向其他開放人民幣業務城市的客戶提供服務。
第四,逐步取消人民幣業務客戶對象限制。
(1)加入後2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向中國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
(2)加入後5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
這意味著加入後5年內外資銀行將享受國民待遇。
(3)同城營業網點的審批問題
允許外資銀行設立同城營業網點,審批條件與中資銀行相同。
(4)堅持審慎原則發放營業許可
中國金融監管部門發放經營許可證堅持審慎原則,即在營業許可上沒有經濟需求測試或者説數量限制。加入後5年內,取消所有現存的對外資銀行所有權、經營和設立形式,包括對分支機構和許可證發放進行限制的非審慎性措施。
2.關於開放汽車消費信貸服務
加入時,即允許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開展業務,而且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沒有限制。這意味著在我國加入WTO後,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汽車消費信貸領域可以立即經營對居民的人民幣業務。同時,外資銀行在獲准經營中國居民人民幣業務後,也可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
3.關於開放金融租賃業務
加入時,經審批,即允許外資金融租賃公司按照與中資金融租賃公司相同的條件,提供金融租賃服務。
二、證券業對外開放的承諾
根據WTO有關協議,證券業的開放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仲介,直接從事B股交易。
2.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中國所有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
3.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33%,加入後3年內不超過49%。
4.加入後3年內,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
三、保險業對外開放的承諾
根據WTO有關協議,我國正式加入WTO後,對外資保險公司開放的承諾包括以下方面:
1.企業形式
(1)加入時,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在華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51%。加入後2年內,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獨資子公司,即沒有企業設立形式限制。
(2)加入時,允許外國壽險公司在華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外方可以自由選擇合資夥伴。
(3)允許所有保險公司按地域限制放開的時間表,設立國內分支機構。
2.開放地域
(1)加入時,允許外國壽險公司和非壽險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佛山提供服務。
(2)加入後2年內,允許外國壽險和非壽險公司在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波、瀋陽、武漢和天津提供服務。
(3)加入後3年內,取消地域限制。
3.業務範圍
(1)加入時,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在華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財産險以及與之相關的責任險和信用險服務;加入後2年內,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外國和中國客戶提供所有商業和個人非壽險服務。
(2)加入時,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公民和中國公民提供個人(非團體)壽險服務。加入後3年內,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公民和中國公民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