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10-27 10:12     來源:財政部     編輯:程軼文

  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

  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企[2010]27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資委(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於印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94號)規定,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於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為進一步提高國有資本從事創業投資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中早期項目的投資,促進我國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和科技創新目標的實現,經國務院批准,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質條件

  (一)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營範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O部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名稱中注有“創業投資”字樣。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佈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範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2.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二)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當為按照《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規定,規範設立並運作的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三)本通知所稱未上市中小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

  2.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

  3.資産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上述條件按照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始投資行為發生時被投資企業的規模確定。

  二、申報資料

  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完成備案及年檢的證明文件,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按照《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規範設立並運作的具體説明。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被投資企業在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始投資發生時上一年度的會計報表。

  (四)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被投資企業在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始投資發生時上一年度末職工人數的證明。

  (五)其他説明材料。

  三、辦理程式

  被投資企業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向財政部提出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申請。財政部經審核後出具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批復文件,並抄送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若被投資企業有其他國有股東,需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産管理機構出具國有股轉持批復的,已豁免國有股轉持額度在應轉持總額度中扣除。

  已按《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實施國有股轉持的,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國有股回撥申請。財政部會同社保基金會復核後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下達國有股回撥通知,並抄送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中國結算公司在收到國有股回撥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將已轉持國有股,由社保基金會轉持股票賬戶變更登記到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開設的股票賬戶。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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