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信訪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臺辦信訪辦”)收到信訪事項,應予以登記。
二、受理
(一)對屬於國臺辦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受理;對於不屬於國臺辦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二)信訪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國臺辦信訪辦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或信訪事項嚴重違反中央對臺工作方針、政策、原則或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予受理。
(三)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但應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三、辦理和督辦
(一)對對臺工作提出意見、建議、鼓勵、批評等內容的信訪材料,原則上由國臺辦信訪辦自行直接書面答覆信訪人。
(二)屬於國臺辦職權範圍的信訪材料,經過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分別處理,並書面答覆信訪人。
(三)屬於地方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職權範圍或不屬於本系統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由國臺辦信訪辦轉交有關單位或部門酌情處理,並要求反饋處理結果。
四、復查和復核
(一)信訪人對有關行政機關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
(二)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復核機關可以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信訪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三)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國臺辦信訪辦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但應向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五、結案
(一)經辦人對信訪事項經過認真審查,並經領導批准後可以做結案處理。
(二)來信人對處理結果表示不同意見的,應當認真研究,慎重做結案處理。
(三)對已結案的信訪案件,經辦人應當將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