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華僑港澳臺胞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需辦兩證

時間:2009-07-03 09:26   來源:國僑辦網站
 

  為了滿足華僑、港澳臺同胞逝世後“落葉歸根”、回歸故土安葬的願望,規範運入廣東境內安葬遺體(骸骨、骨灰)的管理制度,廣東省民政廳、廣東檢驗檢疫局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華僑、港澳臺同胞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的新規定。

  新規定要求凡需運入廣東境內安葬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的遺體(骸骨、骨灰),安葬承辦人應向安葬地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憑安葬地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僑務部門(或臺灣事務部門)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證明,辦理廣東省殯葬協會印製的《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憑死亡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及廣東省殯葬協會印製的《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進行檢疫,檢疫合格後簽發《屍體/棺柩/骸骨入/出境許可證》。需入粵安葬的遺體(骸骨、骨灰)必須持有廣東省殯葬協會印製的《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屍體/棺柩/骸骨入/出境許可證》才能辦理通關手續。

  據了解,早在1993年,廣東省就已經實行華僑、港澳臺同胞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管理制度。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需入境的遺體(骸骨、骨灰)必須符合有關的衛生要求,對因患鼠疫、霍亂、黃熱病等檢疫傳染病或國家規定禁止入境的傳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屍體,不準運入境內。(中國國門時報)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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