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友人父親在大陸買了一間房屋,現父母均已過世,其臺灣的子女如何辦理繼承?如若干子女中由其中一位代辦相關事宜,應如何處理?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臺灣公民在大陸購屋,法律上本無問題,買受人之房産證如以自己名義取得,嗣後本人過世,則有繼承的問題。
依現行大陸繼承法第 10 條繼承人的順序,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父母,同列為第一順序,換言之,如依大陸繼承法的規定,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法定繼承的份額是均等的。但是臺灣民法繼承編的規定,並不相同,配偶固然有繼承權,子女則是第一順位,並且與配偶,每人依平均份額繼承,父母則屬第二順位。如配偶在死者過世前已死亡,自無繼承權可言。如在死者過世後才去世,則仍有其繼承權,她的繼承份額將再由其去世時的子女等予以繼承。兩岸繼承法律比較而論,當以大陸的規定較為簡單。
究應適用臺灣的規定,抑或適用大陸的規定呢?依臺灣的兩岸條例第 60 條規定,僅于被繼承人是大陸公民,遺産也在大陸,才適用大陸的繼承法,否則,仍應適用臺灣的規定。不過,本件如配偶在死者過世後才過世,且無其他配偶及其他子女等繼承人時,兩岸繼承規定適用的結果,會是一致的,也就是説,三位子女是唯一的三位繼承人。
辦理繼承的程式,首先須在臺灣申辦戶籍謄本(全戶),死亡之證明書,並予公證,再攜往大陸當地的公證機關及人民法院辦理繼承,然後再到民政單位、房産登記單位,申辦産權變更的手續。
如由一位代理辦理,也沒有什麼問題,請另外二位子女簽立授權書(也須公證),並同公證過的身分資料及死亡證明書,攜往大陸即可辦理。
總之,臺灣公民在大陸的合法繼承權,與居住在大陸的公民一樣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臺灣公民繼承座落大陸的遺産,只要攜帶經過臺灣公證機關公證過的身分證明文件、親屬關係證明、死者的死亡證明、有遺囑的並攜帶遺囑原本,前去大陸不動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及人民法院辦理。通常大陸的人民法院會先查明被繼承人自然狀況,遺産範圍、價值大小等等情況。經人民法院查證無誤之後,由人民法院發給其准許繼承的證明書,申請人可憑該准許繼承證明書辦理具體的繼承事宜,如果自己不能親身去大陸辦理,也可以委託親友或當地律師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