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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臺灣的男友準備領取大陸的結婚證明,請問他本人需要親自到大陸辦理嗎?

時間:2006-09-27 10:52   來源:
 

心橋編輯: 

  您好!

  我和臺灣的男友準備領取大陸的結婚證明, 請問他本人需要親自到大陸辦理嗎? 我在河南洛陽。 謝謝!


網友lindahao:

  您好!

  首先恭祝您新婚幸福,白頭偕老!

  根據新《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所以,象你們這種情況,依法應該雙方共同到您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祝一切順利!

                          心橋編輯

                          2004 年10 月11 日
 
附  “婚  姻  登  記”
    
 (一)受理單位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二)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配偶聲明。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臺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有關證件、證明外,還應提交香港或澳門婚姻登記機關出具有婚姻狀況證明。

    臺灣居民在外國連續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有關證件、證明外,還應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提交經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三)離婚登記

    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 居民身份證;
    2、 居民戶口簿;
    3、 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
    4、 離婚協議書;
    5、 結婚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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