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橋編輯:
您好!
我是大陸人,已經和臺灣的丈夫登記結婚,不久將赴臺灣,聽説去臺灣有一道面談程式,我想知道面談是怎麼進行的?面談以後會怎麼樣?謝謝!
祝心橋信箱越辦越紅火!
網友mary:
您好!
首先,非常感謝您對我們的信任和支援!
就您的赴信所提的問題,我們在此之前已經做過類似回答,並將臺灣當局最新頒發的面談新辦法附於信末供廣大網友查閱!現就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臺灣當局就大陸配偶赴臺增加面談機制,至於面談如何進行,就是在入境時的機場或港口接受面談,而臺灣配偶也要同時到場接受面談過程。
通過面談後,“境管局”會把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改為6 個月,並加蓋面談通過章戳,此外,大陸配偶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票,但曾赴臺通過面談是再次入境者可以免備回程機票。
面談後,要帶著海基會證實過的結婚公證書一份,大陸結婚證,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到臺灣地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在臺灣戶籍數據配偶欄注記大陸配偶姓名,但此時大陸配偶仍不能申請中國民國身分證!
祝一切順利!
心橋編輯
2004 年12 月8 日
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三條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偕同接受面談。但“境管局”認顯無可疑者,得簡要實施面談。
第四條 “境管局”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境管局”應于受理申請後十日內,函請轄區警政機關或村裏幹事于文到一個月內,協助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並將訪查結果資料回復“境管局”,供“境管局”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
實施面談人員,應于對大陸地區人民及其臺灣地區配偶實施面談前,詳閱前項訪查結果資料。
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現在在臺灣地區者,經審認有婚姻異常之虞或疑有依法不予許可之事項者,“境管局”得以書面通知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
第五條 “境管局”應依前條訪查及訪談結果,以面談通知書、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大陸地區人民及其臺灣地區配偶依下列方式接受面談: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至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接受面談。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至“行政院”于香港或澳門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接受面談。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至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面談。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至“境管局”或各服務處(站)接受面談。
大陸地區人民及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於境外接受面談者,得先予核發入境許可,大陸地區人民應于入境時,至“境管局”設于機場、港口之服務站接受面談。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應到場配合接受面談程式。
第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接受面談後,“境管局”認案件複雜,非進一步查證,無法為實時之認定者,得同意該大陸地區人民經查驗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偕同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于停留期間屆滿前,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談。
第七條 接受面談者有數人時,應採隔離進行;非受面談者,不得在場。
實施面談,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
前項面談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面談者姓名、年籍、住址或來臺住址。
二、對於受面談者之詢問及其陳述。
三、面談之年月日及處所。
面談紀錄應當場朗讀或交受面談者閱覽後,親自簽名。
第二項面談紀錄、錄音及錄影資料,由“境管局”負責匯整,並同申請資料、文書驗證證明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訪查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製作專卷建檔保存及管理。于境外面談製作之面談紀錄,應製作二份,一份由面談處所保存,另一份並同錄音、錄影數據,附於申請書核轉“境管局”。
第八條 實施面談人員于面談時,應服儀整齊、態度懇切,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之。
于機場、港口實施面談時,為配合入境機( 船) 航班時刻,得于夜間詢問;“境管局”及各服務處( 站) 實施面談,經受面談者同意,得于夜間詢問。夜間詢問截止時間為每日二十二時止,逾時由面談人員安排過境處所住宿,等候翌日接受面談,翌日未完成面談者,繼續于過境處所等候至完成面談。
前項于過境處所等候面談之食宿費用,由受面談者自行負擔。
第九條 實施面談人員,由“境管局”指定人員擔任,二人為一組,其中應至少有一名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
對同案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實施面談時,應由同一編組人員為之。
面談實施完畢,面談結果應經面談實施單位主管層級人員決行。主管層級人員于“境管局”局本部,由“境管局”指定;于各服務處(站)為處(站)主任。
實施面談人員,如于個案中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境管局”應定期舉行各類面談人員訓練課程,供面談人員進修及相互交換實施面談經驗。
第十條 大陸地區人民接受面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面談。
二、其臺灣地區配偶未接受或未通過訪談。
三、經面談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説詞有重大瑕疵。
四、面談時發現疑似有串證之虞,不聽制止。
五、經面談及其他相關左證資料,無積極事證足認其婚姻為真實。
六、經查有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
第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抵達機場、港口或已入境,經通知面談,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並登出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徑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十日內出境。
第十二條 大陸地區人民接受面談後,其申請案許可及不予許可之處分,由“境管局”依相關許可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以其他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後,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規定訪查結果資料、通知書、訪談、面談紀錄等格式,由“境管局”訂定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西元二00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該“管理辦法”來自島內某網站,具體條文未做任何變動,只是對其中直接使用的臺官方機構名稱稍作變動。如 “內政部”、“行政院”、“外交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