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婚後欲赴臺,需要辦理怎樣的手續呢?所需要的證件都有哪些?

時間:2006-09-27 11:08   來源:
 

心橋編輯:

  您好!

  我本人是北京人,先生是臺灣人。我們已領取結婚證件,先生想在新年時讓我一起赴臺灣過春節,那需要辦理怎樣的手續呢?所需要的證件都有哪些?期待您的回復!


網友小姐:

  您好!

  根據臺灣當局的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可以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于停留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一次六個月,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但應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境管局申請。

  臺灣方面申請來臺團聚應備文件:

  1、詳盡填寫申請書一件,並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一張。

  2、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3、初次申請應附經驗證結婚公證書及結婚證件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經通過面談後始辦理結婚登記,再次申請來臺,檢附戶籍謄本一份。

  4、保證書一件;保證人資格依保證書背面規定,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5、委託書一件;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6、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一件(申請人在大陸,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于抵達香港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赤臘角機場辦事處領取來臺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7、證照費新台幣肆佰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但戶籍謄本已登載者免附。

  申請處所及查詢電話:

  (一)入出境管理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十五號     (0二)二三八九九九八三

  (二)臺中服務處: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九十一號莊敬樓一樓  (0四)二二五四九九八一

  (三)高雄服務處: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一樓  (0七)二八二一四00

  (四)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七樓  (0三)八三三八0七七

  (五)金門服務處:金門縣金城鎮賢城路三號莒光山莊  (0八二)三二三七0一

  (六)馬祖服務處:馬祖南竿鄉福澳村一三五號福澳港候船大樓二樓  (0八三六)二三七三六

  大陸方面的辦理手續大致如下:

  您須攜帶臺灣親友關係的證明和臺灣親友邀請前往的證明,向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具體的手續有:

  (1 )提交本人戶口籍或其他戶籍證明;

  (2 )提交在臺親友邀請前往臺灣團聚的函電;

  (3 )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沒有工作單位的,應提交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證明;

  (4 )填寫申請表並交近期2 寸照片4 張。

  您的申請被批准後,將被簽發給“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具體辦理事宜建議您向您戶口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諮詢!

  祝一切順利!

                           心橋編輯

                          2004 年10 月28 日


附     “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配偶來臺團聚”

一、適用對象: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五個月,在臺停留屆滿六個月,申請延期,依規定辦理。

  (二)前項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準停留期間為六個月,在臺停留屆滿六個月申請延期,依規定辦理。

  (三)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于本條例二00 四年三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者,應申請變更停留事由為團聚。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來臺團聚者,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于停留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一次六個月,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二)大陸配偶來臺團聚四個月以上者,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未依規定繳交保險費,其延期或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三)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應于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但奔喪不受此限。

  (四)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情形者,已等待配額之定居或居留申請案,延後許可或不予許可。(逾期六個月以內,再次申請延後一年許可;逾期六個月至一年,再次申請延後二年許可;逾期一年至三年,再次申請延後三年至五年許可;逾期三年以上,再次申請延後五年至十年許可)。

  (五)大陸地區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初次或再次申請來臺,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六)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但戶籍謄本已登載者免附。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來臺團聚:

  1、詳盡填寫申請書一件,並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一張。

  2、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3、初次申請應附經驗證結婚公證書及結婚證件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經通過面談後始辦理結婚登記,再次申請來臺,檢附戶籍謄本乙份。

  4、保證書一件;保證人資格依保證書背面規定,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5、委託書一件;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6、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一件(申請人在大陸,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于抵達香港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赤臘角機場辦事處領取來臺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7、證照費新台幣肆佰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二)已在臺,申請變更停留事由為團聚:

  1、延期申請書。

  2、出入境許可證正本(並附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一張)。

    3、被探人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4、有效期限內流動人口登記聯單正本(核驗後退還)。

  5、換證並延期費用新台幣貳佰元整(郵寄取證請附掛號回郵信封)。


四、來臺團聚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八十九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四樓)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四一一四一七號)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境管局”申請(不受理寄申請)。
 

五、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于停留期間六個月屆滿前一個月內,備齊(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 有效期內流動人口登記聯單正本( 四) 在臺配偶二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五) 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正本或繳費憑證( 六) 延期費用新台幣貳佰元,徑向“境管”或“境管局”臺中、高雄、花蓮、金門、馬祖服務處辦理(不受理郵寄申請)。


六、申請處所及查詢電話:

  (一)“入出境管理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十五號(0二)二三八九九九八三

  (二)“臺中服務處”: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九十一號莊敬樓一樓(0四)二二五四九九八一

  (三)“高雄服務處”: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一樓(0七)二八二一四00

  (四)“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七樓(0三)八三三八0七七

  (五)“金門服務處”:金門縣金城鎮賢城路三號莒光山莊(0八二)三二三七0一

  (六)“馬祖服務處”:馬祖南竿鄉福澳村一三五號福澳港候船大樓二樓(0八三六)二三七三六


( 該文件來自臺灣某網站,具體內容未變,只是對其中某些直接使用的臺官方機構名稱稍作變動。如“行政院”、“境管局”、“駐外使領館”、“外交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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