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橋編輯:
您好!
我先簡單介紹下我的情況,我于2002年9月和臺灣籍先生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同年11月赴臺,次年在臺北縣生下一男孩,孩子出生後由我一人照顧,不分白天黑夜,所以等到孩子滿月,經老公同意後,我便帶著孩子回大陸娘家養育兒子。
孩子在大陸六個月後,我打電話回臺灣,叫他幫我辦理回臺的手續及證件,他都不理會,拖著不辦,現在兒子已經4歲了,但是從他40多天后就沒有見過自己的父親,而孩子的父親在臺灣已于一女孩同居好幾年了。
我兒子現年四歲,到了該上幼兒園的年齡了,但他的戶籍都還在臺灣。另,我欲于臺灣丈夫離婚。 特此向您諮詢,我可以單方面辦理赴臺灣的手續嗎?
請您幫幫我吧!
董女士
答:
您好!
針對您現在面臨的兩個問題,孩子的戶籍和您申請赴臺做如下答覆:
根據婚姻法規定,您可以在大陸以“無同居”為由單方面提出解除和現任丈夫的婚姻關係,如法院判決孩子歸你撫養,你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為孩子申請辦理大陸戶籍。
您如欲申請赴臺辦理離婚手續,請和海基會或是有關大陸配偶的團體聯繫,聘請律師狀告丈夫“遺棄”,可以通過出庭作證的方式取得赴臺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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