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橋編輯:
您好!
我父親是抗美援朝時被俘去臺灣,86年聯繫仍獨身一人,89年去世財産被兩老鄉瓜分,母親苦盼了五十多年,已是滿頭白髮。我想問兩個問題(1)取回父親骨灰通過什麼途徑。(2)能否通過法律手段追回遺産。謝謝
網友先生:
您好!
非常感謝您對我們的信任和支援!對於您母親的遭遇,我們非常的同情!
根據臺灣當局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于“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運回遺骸、骨灰。因此您可以申請赴臺運會您父親的骨灰。並由您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境管局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詳盡填寫申請書一件,並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查驗證申請人與運回遺骸、骨灰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關係之文件。
(四)相關文件:
1、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死亡者附在臺死亡證明書。
2、運回遺骸、骨灰者附民國八十一年底以前死亡之證明書或法院裁判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五)保證書一件;保證人資格依保證書背面規定,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六)委託書一件;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一件(申請人在大陸,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于抵達香港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赤臘角機場辦事處領取來臺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八)證照費新台幣肆佰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次數以一次為限,每次停留期不得逾一個月,不得延期。
(二)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應于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三、申請處所及查詢電話:
(一)入出境管理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十五號 (0二)二三八九九九八三
(二)臺中服務處: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九十一號莊敬樓一樓 (0四)二二五四九九八一
(三)高雄服務處: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一樓 (0七)二八二一四00
(四)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七樓 (0三)八三三八0七七
(五)金門服務處:金門縣金城鎮賢城路三號莒光山莊 (0八二)三二三七0一
(六)馬祖服務處:馬祖南竿鄉福澳村一三五號福澳港候船大樓二樓 (0八三六)二三七三六
因涉及兩岸遺産繼承方面問題較複雜,以致經常發生各種辦理難的情形,並且涉及法律方面的事情因個案差別,其處理上也有所差異。目前,由於大陸繼承人一般不能親自去臺領取其親屬在臺灣的遺産,因此需委託臺灣的機構或個人為其在臺灣申領遺産繼承。
為保證大陸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大陸繼承人在選擇臺灣受託人時應當極其慎重,以保證親屬遺産的順利繼承和調回。
大陸繼承人如未有合適的臺灣受託人或有其他問題時,可向臺灣事務法律諮詢中心諮詢或委託其推薦可靠的臺灣受託人,該中心自1993年由海協推動組建成立以來,辦理了大量涉臺遺産繼承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
中心聯繫電話:(010)68001041/42/43;傳真:(010)68001031;地址:北京市阜外大街11號國賓寫字樓401室;郵編:100037。
同時象您這種情況建議您向海協會求助!
海協會聯繫方式
地 址: 北京宣武區廣安門南街6-1號(北京2908信箱)
電 話: 86-10-83536622
傳 真: 86-10-63571505,86-10-83536622-2364
郵 編: 100053
祝一切順利!
心橋編輯
200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