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請問在臺法院的離婚判決,如何申請祖國大陸人民法院認可?

時間:2006-09-27 09:57   來源:
 

心橋編輯:

  您好!

  現有一法律問題求助,是這樣子的,我和臺灣前夫在臺灣地方法院申請離婚訴訟,並已經離婚。請問在臺法院的離婚判決,如何申請祖國大陸人民法院認可?謝謝!!

  祝欄目越辦越好!!


網友袁小姐:

  您好!

  非常感謝您對我們的信任和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臺灣地區作出的民事判決,包括離婚判決,也包括涉及財産關係的判決,都可以向祖國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應該注意如下條件:

  申請確認的條件

  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時,應注意的幾個事項:
 
  一、申請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據該《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産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是申請認可臺灣法院判決的管轄法院。

  二、申請要在有效期限內提出。根據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在該判決發生效力後一年內提出”。當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將承擔其申請被法院駁回的不利後果。

  三、提出申請時應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包括:(一)申請書。申請書應記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明號碼、申請時間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2.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文件;3.請求和理由;4.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二)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書。當事人應注意其提交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書不能違反一個中國原則。(三)人民法院對於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是否生效不能確定的,申請人還應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文件。

  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申請

  當事人在提出申請時,還應注意到,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導致被祖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不予認可的後果:

  (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的;

  (二)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代理的情形下作出的;

  (三)案件係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
 
  (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的;

  (五)案件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為人民法院所承認的;

  (六)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上述回答,希望能給您帶來些許幫助,具體事宜建議您向您所在地的司法部門或者有相關經驗的法律服務部門諮詢!

  祝一切順利!

                                心橋編輯

                               20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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